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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5 頁:版面影像】 李云:可寫『又台灣一省,應於本約批準互換後,兩國立即各派大員至台灣,限本約批準互換後兩個月交接清楚』。 伊接看云:可照辦。 李云:第六款內第二條「日本國臣民租棧」一節,末有『官員勿得從中干預』字樣。此系本意,原為華官不能強索日商規費等事,但如此寫法太混;假如日商犯案逃匿所租棧房,本地方官即無權入棧搜查。所以,應請將前項字樣刪去! 伊云:可刪去。 李云:第四條中國海關皆用關平納稅,今此條內改用庫平,不能一律;又日本銀元在通商各口皆與鷹洋照市價通用,此條何必寫明?全條可刪! 伊云:全可刪。 李云:第五款原文『日本臣民准在中國製造一切貨物』等語,意未清楚;如此,日商亦可前往內地製造。應寫明『日本臣民準在通商口岸、城邑製造一切貨物』等語,以示限制。 伊與其屬員往返細商,方允添入。 李云:第八款「威海衛留兵」,日本究派多少? 伊云:一萬。 【第 46 頁:版面影像】 李云:無處可住。 伊云:將添蓋兵房。 李云:劉公島無餘地。 伊云:在威海衛口左近。我武官初意想派二萬住盛京、二萬住威海。 李云:款內『各費由中國支辦』等語,可將此節刪去;前英、法亦曾駐兵,我國皆未償費。 伊云:駐兵償費,仍歐洲通例。 李云:既已割地,又賠兵費,而且加息;留兵之費,應在賠費內劃出。 伊云:賠費乃我戰事所用之費;留兵之費,又是一事。 李云:中國認不起。 伊云:此照歐洲通例。 李云:現在亞細亞,何云歐洲!且英、法未曾支辦,中國約章俱在,可查照也。 伊云:何時? 李云:英國留兵在廣東、舟山、大沽等處。 伊云:彼留兵非為抵押賠償。 李云:英、法於同治初年留兵大沽、上海,皆為賠費之質,中國並未給兵費;本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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