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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1 頁:版面影像】 伊云:現已議過;定約之時與定約之地,是否即在煙台,期以二十日為限? 李云:總須一月之內。 伊云:此約諒可批準;萬一不準,又將開釁,故愈速愈妙。 李云:此約諒可不駁,但請放心。 伊云:總須定明換約之時! 李云:敕書內寫明『如果詳閱各條妥善,再行批準』;所以,我不能作主。 伊云:我國敕書亦是如此寫法。 李云:批準在先,換約在後;一經批準,當即電告。 伊云:總須訂明;一經批準,接電後方可派員。 李云:爾已許二十日;我說一月之內,所差十日,無多。 伊云:明日簽押,後日中堂登程,到津即可專差將約本&909C&京,為時甚速。 李云:我到津後尚須請假,另派員將約本送至總署進呈。中國作事轉折甚多,期限不能過促。 伊云:此講和之事,非尋常可比;故愈速愈妙。 李云:平常約章換約,皆在一年之外。 伊云:去歲我國與英國新立約章,在七月十七日畫押,十八日英君主即已準批。 【第 52 頁:版面影像】 李云:中國之事,不能如此。比如批準後,又須派員至津候船至煙台,皆不能克期;煙台換約從爾,日期當由我定。 伊云:二十日足矣。所差九日所費實多,六十隻運船在大連灣,兵皆在船守候。 李云:據我看,簽押後即可將兵調回。 伊云:不能。 李云:我在下關三十日定約,不為不速。他日約本由津送京呈進,蓋用御寶,然後派員來津守候船隻到煙台;此中耽誤日期不少,何必匆促為此不情之請! 伊云:十天所差太多。 李云:此甚小事,豈可因此齟齬!中國辦事,向來延緩;比如正月十九日奉旨,即速料理,來此已二月二十三矣。換約之期,寫明『簽押後一月內』;我當能催早。限定二十日太促,萬一不及,又將失信。 伊云:西國議和皆皇上自定,立即批準互換。 李云:現在亞細亞,何必常以歐洲之事相比!換約之地從爾,期限當從我。 伊云:一月究竟太遠。 李云:留兵貼費,究竟可去否? 伊云:不能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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