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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次問答節略

【第 51 頁:版面影像】

伊云:現已議過;定約之時與定約之地,是否即在煙台,期以二十日為限?

李云:總須一月之內。

伊云:此約諒可批準;萬一不準,又將開釁,故愈速愈妙。

李云:此約諒可不駁,但請放心。

伊云:總須定明換約之時!

李云:敕書內寫明『如果詳閱各條妥善,再行批準』;所以,我不能作主。

伊云:我國敕書亦是如此寫法。

李云:批準在先,換約在後;一經批準,當即電告。

伊云:總須訂明;一經批準,接電後方可派員。

李云:爾已許二十日;我說一月之內,所差十日,無多。

伊云:明日簽押,後日中堂登程,到津即可專差將約本&909C&京,為時甚速。

李云:我到津後尚須請假,另派員將約本送至總署進呈。中國作事轉折甚多,期限不能過促。

伊云:此講和之事,非尋常可比;故愈速愈妙。

李云:平常約章換約,皆在一年之外。

伊云:去歲我國與英國新立約章,在七月十七日畫押,十八日英君主即已準批。

【第 52 頁:版面影像】

李云:中國之事,不能如此。比如批準後,又須派員至津候船至煙台,皆不能克期;煙台換約從爾,日期當由我定。

伊云:二十日足矣。所差九日所費實多,六十隻運船在大連灣,兵皆在船守候。

李云:據我看,簽押後即可將兵調回。

伊云:不能。

李云:我在下關三十日定約,不為不速。他日約本由津送京呈進,蓋用御寶,然後派員來津守候船隻到煙台;此中耽誤日期不少,何必匆促為此不情之請!

伊云:十天所差太多。

李云:此甚小事,豈可因此齟齬!中國辦事,向來延緩;比如正月十九日奉旨,即速料理,來此已二月二十三矣。換約之期,寫明『簽押後一月內』;我當能催早。限定二十日太促,萬一不及,又將失信。

伊云:西國議和皆皇上自定,立即批準互換。

李云:現在亞細亞,何必常以歐洲之事相比!換約之地從爾,期限當從我。

伊云:一月究竟太遠。

李云:留兵貼費,究竟可去否?

伊云:不能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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