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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節 債權之擔保

【第 42 頁:版面影像】

力營為,以圖報效,毋敢怠慢,倘有越心,由交關諸人私借銀物等弊,即向保薦人是問。恐口無憑,今欲有憑,親押約字壹紙,送執為炤。

保薦人王蘭、石福泉

光緒十八年十月日,親立約字人薛榮耀即薛獅記

代書人親筆

第十五保字

立保字人,艋舺永成號,茲有清國船金榮順,欲裝糙米五拾石,當即照信分交,勿介。此據。晉源寶號照戊五月二十二日單

第十六之一胎借銀字

立胎借銀字人洪安然,有承祖父水田一所,坐落土名吞霄背第三;四至界址,載明印契內明白。今因來塹城乏項經營,奈人地兩疏,無從告借,幸得好友鄭慶蘭兄弟稱伊乏項,愿出覓借,同為分用。然思乏項維艱,所以聽從此業印契交與鄭慶蘭,向林和

【第 43 頁:版面影像】

成手內借出洋銀一百大元,同中交付然等親收足訖。當日同中三面言定,每年愿貼利息銀貳拾肆大員正。其銀約借一年為滿,至期若無母利還清,可向認借鄭慶蘭兄弟催討,應當措足母利銀完清,不敢短欠分文。此係仁義交關,二比甘愿,各無迫勒。恐口無憑,今欲有憑,合立胎借銀字一紙,並繳契連司單一紙,共二紙,付執為炤。

批明:即日然同為中保認,親收胎借銀字內洋銀壹佰大元正足訖,炤。

再批明:然素與林和成不相識,此次向借銀元,深信鄭慶蘭引到,併為保認,其印契敢以繳交為質。然恐其為商外出年久,至期若無母利可清,聽鄭慶蘭兄弟借出母利完清,贖回胎借字據並交印契,林和成不得刁難,任從鄭慶蘭兄弟就契管業起耕田,立批再炤。

代筆人鄭德全

為中人鄭慶會

認保人鄭慶蘭

光緒五年十一月日,立胎銀字人洪安然

第十六之二判決文

提訊名單承呂祥差張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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