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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節 債權之擔保

【第 58 頁:版面影像】

一、本店內凡有銷號品物,如在股之人及當事店夥等不得行抽摘;倘有欠要抽一、二號之物,須與當事言明,照故衣打賣之價,增加一利抽銷。若是金器銷號者,必依照時價公平估的,務以現銀交易,不得違約。

一、在架號頭,經派店夥司管,關係甚重,各當守分謹慎無失;倘有號失,惟認司管之人賠出,不得妄扯,累及他人。

一、店中庫房、銀器房及號房,惟司管之人得以出入辦事。銀櫃惟管者得以收取。若非司管之人,不得妄入庫房、銀器房等,以涉嫌疑。其應管之人,當行阻擋跟究;倘有遺失,定向司管之人是賠。

一、股夥凡有資項付借本店,每圓每個月行利壹分五厘,屆年終清償利金,不得先支。

一、股夥凡向本店借項,每圓每個月利貳分,依屆年終清利;延期不納,以利加利照算,各無異言。

一、凡有資項付借本店,若要取回,須先通知當事人預早籌措,切勿臨期莫及之難。

一、股夥或付借本店,或向本店支借,均不拘年限,聽可隨母還利,各從其便,毋得刁難。

一、股夥中如有欲抽出別圖生理者,必先問股內之人;不承受外,方可與他人承坐

【第 59 頁:版面影像】

,違者將股分充公。

一、店中夥伴由當事人僱請,妥當司理;而夥伴切當遵守店規,不得偷閒托故,倘有不宜及弄端作弊等事,聽當事人改僱,斥革追究,股東不得徇私偏秘阻擋。

一、股中諸人不得互相薦夥,在店空冒虛名,蔭領辛金,致生理多費不敷。

一、店中夥辛水,宜向當事支給。及股夥之人,俱不得私授浮借,侵漁絲毫,各宜遵約。

一、店中夥伴能秉公辦事,全無曖昧私侵,若係久年店夥,倘家中有要事缺項,於辛金外多加借用者,在股諸人俱當承坐,不得推諉。

一、在股芳名列明於左:

一、謝友我在出本金壹千二百元

一、謝群我同陸佰元

一、陳維茂同肆佰元

一、吳清德同肆佰元

一、活泉號同陸佰元

計在出本金參仟貳佰圓,作參拾貳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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