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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節 債權之擔保

【第 52 頁:版面影像】

契斷歸朱烏最等管業。吳力欠項不能向廖昂九取討,已經官斷有案,何能將認完小的銀項扣抵。吳力所供:小的付過定銀貳元,並無此事,尚有在場公人李建生可以查問。求追還就是。

據吳力供:廖勤借欠小的母銀參給七元,經張生等處還母利九拾元,當過定銀貳元。嗣因張允鹿次張生銀貳拾元,張生向討,張允鹿託小的借出,認完張生清楚,當時三面會對有之。祗因張生處還廖動之項無還小的將認完伊銀貳拾元扣抵屬實。求明察就是。

六月

第十八之三判決文

名單差陳達

計開:

原告張生

被告吳力

訊得吳力實代張允鹿認還張生六八洋貳拾元,可以已死之廖勤借項張生作過中人廖

【第 53 頁:版面影像】

戇狗控,經高任斷,無藉口不還。今斷前案已結,其代認還張生之貳拾元,限取保壹個月內如數清還張生,不得惟延。具結完案。此諭。

六月初一日

第十九之一訴狀

據李阿生供:年五十六歲。潮州府普縣人,來�甯K城內做賣米生理。本年上月間,王金目同王英二人來向小的買豬一隻,值銀七元,當時係王英擔認,限至十二月二十四支清,至期僅來銀四元。二十八日,小的復向王英討取,據說:王金目已回家去了,要明年他來,始有好完。小的不愿,將他扭見總理,因此口角打架。小的躲在張良生家,被總理拿送。求明察。

據王英供:年二十五歲。鳳山縣人,來此向張良生租店做生理。父母俱故,有妻子。上月間,因王金目向李阿生買豬一隻,值銀七元,係小的擔認銀錢。至十二月二十四日,李阿生前來向討,王金目完他四元,王金目即回家去了。至二十八日,又來迫討,小的無銀可墊,他遂發怒,叫四、五人來拿小的要見總理等情。幸張良生前來相救,未曾被他打傷。求明察。

十二月二十九日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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