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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節 債權之擔保

【第 32 頁:版面影像】

數金額交還銀主,取贖字據,不可故意拖延;倘其銀主別無緊用,該項仍聽借主經營生利。但他年倘遇景況桑滄,借主力不能還此債,皆向連帶保證人福昌隆號楊宗端處支取。此係該連帶楊宗端當場自願擔承,異日倘有風雲不測等事,不敢推諉責任。仁義交關,銀主毫無抑勒。異日恐口無憑,特立借金字壹紙,交與銀主為執照。

即日當場借主親收字內現金貳百圓正,足訖。

連帶責任保證人福隆昌號戶主楊宗端

在場並連帶人長男陳長奎

光緒三十三年十二月廿三日,立借金字人福陞春號陳寶炎

知見人妻陳楊氏梅棠

代筆人王少山

第五保認單

立保認單人王和利,因盧寶鼎有侵欠利源棧賬項金壹百五拾員正,當日三面議定,限至本年十月終清還;至限,寶鼎如無清還,敝當代為填還清款,不敢異言,二比喜悅。口恐無憑,合立保認單壹紙,付執為炤。

光緒三十四年二月十七日,立保認單人王和利

【第 33 頁:版面影像】

第六借銀字

同立借銀單字,白鬚公潭堡樹仔腳莊郭華、郭德、郭香等,茲因公事乏銀費用,兄弟相議,託族親郭守向鹽水港後街李茂記,借出六八佛銀壹百伍拾元,明約二莊子前大墓邊園壹坵,每年稅銀貳拾肆員,以尾牙為期,奉抵利息,不敢延緩;若此園典過別人,無稅可收抵利息,每員愿貼利息銀貳角半。此係二比甘愿,三面言議,各無抑勒。其銀隨即同堂收訖;其園契帶在別業,不得繳連為胎炤。

即日同族親郭守收過六八佛銀壹百五拾員,足訖,炤。但房份太多,稅銀仍向郭守支取,再炤。又約至尾牙,華等若無稅銀,其園聽茂記另他佃,炤。

光緒三年參月日,立借銀單字人郭東、郭華、郭德、郭萬

保認人郭守

代書人梁春琳

第七胎借銀字

立胎借金字人蔣添貴,有自置水田壹段,第四九番田四分壹厘參毫,址在大加蚋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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