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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節 債權之擔保

【第 36 頁:版面影像】

印。除此至限外,不得為憑。而每年納租之時,不論糶出他人或佃人自己糶返業主,均給單付佃人執憑。該佃不可無單將租濫交,亦不能以此合約字借貸質押及彼此交接輪流。

天字第壹號合同

第九招耕字

立招耕字鄭准記,緣前有置買田莊後金草份水田壹所,目前佃耕種疊限以滿,而再立招字,招得原佃人洪永好,自備工本種子,當日同保認人言,約定佃人備出無利磧地佛銀捌拾大員正,色現交業主收訖。又面約每年應納小租早谷捌拾陸石正。其谷每年至六月早季收成之日,務要在埕洒乾煽淨,付業主量清,或收入倉亦當足數。俟業主或糶結價,聽從其便,不得濕冇抵塞,亦不敢少欠升合,窩藏匪類等弊;如有此情,不論年限,付業主起耕別,將磧地扣抵;如是不足,保認人賠補足數。倘遇年冬豐歉,均係造化,兩無加減。其田限三年為滿,自辛丑年冬起至甲辰年冬止。限滿之日,銀田兩交還清,不得刁難等弊。此係乃業佃相依,口筆有憑,合立招耕字壹紙,付執為炤。

批明:收過無利磧地佛銀八拾大員正,足訖,又炤。

擔耕保認人彭遊賞

【第 37 頁:版面影像】

光緒二十七年十二月歲次辛丑年十月,立招耕字人鄭准記

代筆人葉淵如

五谷豐登

第十耕字

立耕字人洪永好,茲因乏田耕作,工本、農器、牛隻、種子俱備,托保認人向得業主鄭准記出田莊後水田一所,當日同保認人三面議定:佃人好應備無利磧地佛銀八拾大員正,色現交業主收訖;又約定每年應納小租早谷八拾貳石正,其谷每年至六月早季收成之日,在埕洒乾,經風煽淨,付業主足數運回,或收入倉亦當足數。俟業主或糶或結價,聽從其便,不得濕冇抵塞,亦不敢少欠升合。倘遇年冬豐歉,均係造化,兩無加減。其田限三年為滿,自辛丑年冬起至甲辰年冬止。限滿之日,聽業主起耕別。起耕之時,若有少欠租谷等弊,將無利磧地銀扣抵。如是不敷,認耕人應當賠補足數,不敢異言推諉。如無少欠等弊,銀田兩相交清,不得刁難。此乃業主、佃人相依,口恐無憑,合立耕字一紙,付業主收執為炤。

擔耕保認人彭遊賞

光緒二十七年拾貳月歲次辛丑年十月,立耕字人洪永好

代筆人葉淵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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