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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節 債權之擔保

【第 50 頁:版面影像】

據李瑤琴供:與上同。

十月日

第十七之六判決文

名單

計開:

原告林騰郊

被告陳四點

應訊瑤琴、李就

審得林騰郊控李反欠賬不還一案,據李反供認:與林騰郊交易,欠伊錢六十餘千文,現在炭窖生理虧本,不能清還等語。質之林騰郊所稱:當日有李就、李瑤琴,各代擔認錢十千文。提訊李就等供認屬實。惟李反燒炭虧本,刻下貧苦異常,無力清還亦屬實情,除李就、李瑤琴二人代認錢二十千文以外,尚欠林騰郊錢四十餘千文。當堂斷李反還林騰郊錢二十千,各限一月繳交林騰郊承領,以清賬款。兩造遵依具結完案。此諭。

十月十一日訊

【第 51 頁:版面影像】

第十八之一訴狀及批

具稟:德和里龍泉水莊總理張生,為抗欠不還,懇乞恩准追還事。緣生素本守分奉公,耕農為業,毫無過犯禍。因光緒拾六年參月拾參日,被大埔莊吳力、對頭溝張允鹿經手,借去洋銀貳拾元,平重拾四兩四錢,時明約利息每元每年願貼利銀參角算,至本年參月拾參日止,計四年,應該利息銀貳拾四元。屢次迫討,疊限賣牛抵還,至今日久,母利分文不吐。切思此等棍惡心存僥吞,無奈他何!不得不懇乞青天大老爺恩准飭差追還母利,庶免虧生血本無歸。沾恩上叩。

署理臺南府�甯K縣正堂陳批

候傳吳力到案訊追。即日

光緒貳拾年五月初十日具稟總理張生叩

第十八之二口供

據張生供:緣因張允鹿欠小的銀貳拾元,小的向討,對由吳力清還;吳力認完後屢討騙延。至廖勤借欠吳力銀項,小的先曾處辦不清,嗣吳力與朱烏最等互爭園業,控經高大老爺訊明:契內並無吳力名字,毫無憑據,廖勤又已身故,無從質訊,當將園業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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