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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節 債權之擔保

【第 54 頁:版面影像】

第十九之二判決文

名單值承值役

計開:

李阿生、王英、張良生、張沙、張來生

審得王金目欠李阿生銀七元,王英既為擔認;現在王金目逃走,李阿生向王英索討,斷難藉詞推諉。兩造糾集多人,彼此相毆,各有應得之罪。張良生事非干己,何能幫同王英滋事,實屬目無法紀,著責四百。李阿生、王英各重責五百,以示儆戒。王英保認之項,除還外,尚欠銀三元,限三日繳交李阿生承領可也。此諭。

十二月廿九日單

第二十合股字

同立合約字人謝景我、林兩儀、謝瑞璘,蓋聞猗陶致富經營,不乏芳規;鮑管知心貿易,自有成約。茲我同人芝蘭夙契,膠漆相孚,爰居今則古;既合券以聯財,自宜宏茲大業,固厥新基:匾曰「榮裕」,合共參股,得利就母均分,計本銀陸仟員。既葉鼎足而三之慶;允符獲利倍蓰之占,所賴大振宏規,更圖久遠,則不朽之盛業在茲矣!自

【第 55 頁:版面影像】

宜各守條規,勿違照約;庶幾管鮑之休風、猗陶之勝概,再見於今日,亦後人之取法焉!爰立合約字壹樣參紙,各執為信。股分條目標明於後:

一、公同議:舉林遜記當事,在店總理各事。公議得利拾元抽壹元,以作全年辛勤謝勞。

一、議:本店生理必須在架充足,方准開支。得利閒時,不得預支;須待年終結算明白,照股分支。各宜自守規約。

一、議:本店股夥不得薦人,恐不受喚用,多生情弊。

一、議:各股夥如欲抽本別圖生理,不得私向外人承坐,預須先期通知當事及諸股夥;許抽方抽,毋得自便。

一、議:股夥不得向店內暫移銀錢借用;如有急需,必須別處移挪。

一、議:店內逐月銷號首飾、衣物,在股及當事店夥不得擅行抽摘,以致故衣難賣。

一、議:店內日清簿尾結存銀錢,總須實存。賬目如有虛存浮記,惟該當事是問賠補。

一、股夥公議:本店不出支單、期票。或至二、三、四箇月間生理興旺,措手不及,由當事先邀齊各股夥面商,均無閒款借與公司外,再由當事向他處暫借,不得擅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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