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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節 債權之擔保

【第 60 頁:版面影像】

第二十二合股字

同立合約字鄒開記、蔡泰記、李品三、杜順德、鄒登記、陳深記、林添記、林克記、王金慶,蓋聞猗陶致富經營,不乏芳規;鮑管知心貿易,自有成約。茲我同人芝蘭夙契,膠漆相孚,爰居今而則古;既合券以聯財,自宜宏茲大業,固厥新基:匾曰「德源」,合共七股,得利就母均分,計本銀七仟員。既協同有九人之慶,允符獲利三倍之占,所賴大振宏規,更圖久遠,則不朽之盛業在茲矣!自宜各守條規,勿忘照約;庶幾管鮑之休風、猗陶之勝概,再見於今日,亦後人之所取法焉!爰立合約字一樣九紙,各執為信。股分條目標明於後:

一、公議:舉王遷記當事,在店總理各事。公議:得利拾元抽一元,以作全年辛勤謝勞。

一、議:本店生理必須在架充足,方准開支;得利閒時不得預支,須待年終結算明白,照股分支,各宜自守規約。

一、議:本店股夥不能薦人,恐不能受喚用,多生情弊花費。

二、議:各股夥如欲抽本別圖生理,不得私退外人承坐;務先期通知當事及諸股夥,許抽方抽,毋得自便。

【第 61 頁:版面影像】

一、議:股夥不得向店內暫移銀錢借用;如有急需,必須別處移挪。

一、議:店內逐月銷號首飾、衣物,在股及當事店夥不得擅行抽摘,不致故衣難賣。

一、議:店內日清簿尾結存銀錢,總須實存。賬目如有虛存浮記,惟該當事是問賠補。

一、股夥公議:本店不出支單、期票。或至二、三四月間生理興旺,措手不及,由當事先邀齊各股夥面商,均無閒款借與公司外,再由當事向他處暫借,不得擅專。

一、店內所用夥計,均係當事選用,如有舞弊賬目以及贓架失號,惟當事向保認人是問賠還。

一、店內各夥計辛金,由當事秉公議定,逐月宜向當事取用,不得自行擅專。

列在股本銀開列於左:

鄒登記在本銀壹仟員再添本銀四佰員

鄒開記在本銀壹仟員再添本銀四佰員

蔡泰記在本銀壹仟員再添本銀四佰員

李品三在本銀壹仟員再添本銀四佰員

陳深記在本銀壹仟員再添本銀四佰員

林添記在本銀伍佰員再添本銀貳佰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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