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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節 債權之擔保

【第 64 頁:版面影像】

內要件,一概報告。但欲開設臨時會者,組合員五名以上,即可請求。第八條組合員於組合決議事項,各遵守懍蹈決議。組合經費由組合員處負擔。第九條役員無辛金;但設置臨時書記,須以適宜辛金與之。第十條新營業者,其有關組合營業願屆書類,皆要總理連署。第十一條本組合經費,由組合員抽出,每月每人簽金二十錢。其金限每月三日內,向

組合事務所納清。第十二條其利息定額,或高或超,不由組合員自裁:

一、貸金十錢以上,壹圓未滿,月八分以下。

一、貸金壹圓以上,五圓未滿,月六分以下。

一、貸金五圓以下,十五圓未滿,月五分以下。

一、貸金十五圓以上,三十圓未滿,月四分以下。

一、貸金三十圓以上,月二分以下。

但利息一日,即可算作一月;而過月即可算作兩個月也。第十三條當物限期,即限以二十四個月滿。第十四條罹天災盜賊,致使當物失去無蹤者,當主不得向營業者強討原物;而營業者

亦不得向當主求取原銀。

【第 65 頁:版面影像】

第十五條倘遇腐朽、蟲咬、鼠咬等,其任不干營業者事;但營業者不著意,致使當物

損壞,其時營業者須早通知當主,當面相談,照價賠償,不得強壓。第十六條總理接官命要查賊贓時,總理即將副本付送組合處,使組合員對照細查其有

無;倘查有是物,事不容緩,務宜速報警官,以免後累。第十七條組合事務所另紙記載要項,作一定書類,交付組合員。將受交付之書,掛在

當目之處,使當主易見。第十八條有違背此規約者,須開臨時總會,議以多扶為決,即懲過怠一圓以上、七圓

以下,以充組合支費。第十九條組合過半數(即十人之內,六人同心者)集決會議,欲將本規約變更者,其

時入稟,以俟臺南廳認可。第二十條第十八條規約過怠金,須申告當廳轄處,俟其認可,而後徵收。倘該管轄廳

不認可,即行再議。第廿一條過怠金既受通報,限以五日內納清。第廿二條過怠金徵收既受通知,而十日內尚不納付者,不要問總會,由總理處除其名

籍。第廿三條既受除名通報,自廢業以待;若至此而心猶懷不服者,即續行前規,不要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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