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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節 債權之擔保

【第 30 頁:版面影像】

第三節債權之擔保

第一借銀字

立借銀字人許同發、王合春,今因乏銀別用,向於王益官借出銀貳百大元,言約每月每百元利息銀壹元五角,不關年月,聽討聽還。恐口無憑,立借銀字壹紙,付執為炤。

光緒二十九年五月初五日,合同借銀人許同發、王合春

第二借銀字

立借銀字人陳俊臣、楊燕觀,向與吳昌才君手內,借龍銀五十七元。其銀限至拾貳月終還清。口言無憑,立借單存照。

保證人陳光泉

光緒參拾年五月廿七日,合同借銀字人陳俊臣、楊燕觀

第三胎借銀字

立胎借銀字人,麻荳堡麻荳莊草店尾角林墩五,移居頂街;今因乏銀納租,托中向

【第 31 頁:版面影像】

麻荳莊蚊港厝角陳海,借出來柒四銀壹百元,言約每年每百元應貼銀主利息七四銀貳拾元。若是年終月滿,自當備足母利銀清還明白,不敢挨延短欠;倘或借短月者,聽借主備母利照算送還,贖回原單,銀主不敢刁難。口恐無憑,立胎借銀單一紙,並調查驗苓仔林園收單帶一紙,共貳紙,付執為炤。

一批:調查過驗園收單內寫紅、白契貳紙,丈單一紙,批明再炤。

光緒二十八年舊曆捌月廿日,立胎借銀字人林敦五

保認人王連盛

代書人郭朝官

第四信借銀字

立信借銀字人,福建省候官縣龕柄鄉陳寶炎,住在臺北廳城內書院街壹丁目四番戶,開張福陞春香港雜貨商為業,今因乏銀經營,托連帶保證人楊宗端,偕向艋舺蓮花街參拾九番戶關金城處,借出現金貳百大員正。其金當場點交借主親收足訖;其銀按月行利息,三面議定:每百圓每月頭,借主應納銀主利金貳圓五角,逐月計納利息金五大圓正。逐月俱要繳清,不得拖欠短少;如有拖欠,皆向連帶處支取,不敢異言推諉。此項當場議定,還、借不拘年、月、日期:如逢銀主急需,約先壹個月送達該借主,預備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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