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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節其他契字

【第 895 頁:版面影像】

代筆人黃光榮

立給埔地基字人錢茂才

(一三)

立杜賣店契人陳國盛,情因先年在南崁新街有自置茅店一間,前後直透兩落,並帶門枋、戶扇、水井在內。原帶店後菜地一塊,直透至竹圍為界。又帶前面空地一所,直透至古錦江田為界,左邊與李興美店為界,右邊與鄧乙柏店為界,四至界址面踏分明;每年應納古錦江地基銀一元五角正。今因乏銀別創,願將此業杜賣與人,盡問親房人等不願承買,托中送至與兄連三出首承買,當日憑中三面言定,時值足數店價銀三十四元。即日銀、契兩交明白,並無短少。二比甘願,兩無逼勒,倘有上手不明,不干買人之事,系賣主一力抵擋,不得異說,恐口無憑,立杜賣店契一紙,永遠付執為照。

即日實領到店契銀三十四元正足訖。

再批明:立承地基名字陳佛麟,並上手合同名字系陳佛麟,立批是實。

即日批明:其地基系古錦江兄弟永遠管業收租,立批是實。

又批明:倘日後要退店,先問地主錦江兄弟不欲承領後,任從退人另賣,再照。

再批明:店中內外所有糞草,系古錦江兄弟收落田,退店不得運走,再照。

【第 896 頁:版面影像】

道光八年八月日。

在場兄麒盛

立杜賣店契人陳國盛

(一四)

同立收磧地銀字東螺屯坪林後社隊目眉墜施、發加乃、施金香、宇文蘭、眉加乃發、年宇士、乞食阿豹等,有奉憲恩卹給配養贍地基一段,址在社內,東至金水加乃為界,西至烏來陣為界,南至紅加乃為界,北至乞宇士為界;四至界址明白。今因乏銀公費,無奈,托中引就與本社內漢人莊敬觀出首承受,時磧地銀三員,再添價銀一員,合共銀四大員正。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其地基交付銀主掌管為業。道光二十年起,至道光十年止,共十全年為滿,聽番備母銀取回原字;如是無銀取回,與舊銀主掌管,不敢阻擋。三面言約,歷年帶納租錢六十文正,付番主給單完明,不敢少欠分文。此系仁義交關,各不得刁難,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同立收磧地銀字一字,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收過磧地銀四大員正完足,再照。

批明:日後倘有宇文蘭典契字執出,不能行用,批照。

道光二十年三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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