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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節其他契字

【第 903 頁:版面影像】

,外托中引就與詹盛渥出首承買,三面議定依時值價銀一百二十八員正。銀即日同中交登親收足訖;其瓦店一坎兩進,內帶門枋、戶扇、古井等件,一切隨即同中踏明界址,交付與詹盛渥前去掌管出稅,收稅抵利,永為己業,不敢異言生端滋事,日後登及子孫永不敢言及找贖滋事等情。自此一賣千休,片瓦不留。保此瓦店系是登鬮分應得之額,與兄弟親疏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來歷交加不明等情;如有此情,登自應出手一力抵擋清楚,不干買主之事。此系仁義交關,現銀明買,二比甘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立杜賣盡根瓦店契字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收過店契字內佛面銀一百二十八員正足訖,再照。

一、批明:此瓦店系是地基起蓋,並無帶上手契字;倘有不明滋事,登聽詹盛渥取出鬮分字觀看,不得刁難,此照。

同治十二年八月日。

代書人楊志量

為中人楊士乃

高一且

杜場見人

蘇連發

立杜賣盡根店契字人蘇連登

【第 904 頁:版面影像】

(一九)

立永厝地字人王士欽,有承父遺下埔園一段,址在大加蚋堡崁頂莊,坐落土名土園仔。此園按作五份,從東算起在第四份,東至王脫園為界,西至王交後厝地為界,南至王家園為界,北至王家園為界;四至界址明白;每年帶納大租穀一斗一升正。今因乏銀應用,願將此園托中引就向與王領兄弟等出首承,三面議價銀二十五大員正。言約銀無利,息厝無稅銀。其銀即日同中親收入足訖;厝地隨即交付領兄弟前去掌管,起蓋居住。三面言約,欽若備銀二十五大員清還,領兄弟每年該納稅銀三大員;如無銀清還,依舊銀無利息厝地無利銀,各不得異言生端滋事。此系兩願,俱各喜悅,永無反悔,口恐無憑,立永厝地字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親收過字內佛銀二十五大員正足,照。

一、批明:此字內佛銀領出銀十二大員,紅出銀十三大員,合共銀二十五大員,聲明,再照。

一、批明:其字內大租穀,領兄弟每年永納,不得異言滋事,聲明,再照。

光緒二年十月日。

代筆人王清蘭

為中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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