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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節其他契字

【第 889 頁:版面影像】

(七)

立給山批人林興,今因向業主董給出山地厝地一所,坐落土名大檜溪奶笏崙莊,東至淺窩透上崙頂分水為界,西至小溪為界,南至小坑溝為界,北至無尾坑透上崙頂為界;四至界址明白。今有佃人林興願送界內價銀十員正,即日銀付業主收訖;其山地、厝地,隨即踏明界址,付林興前去掌管,起蓋為業。自給批之後,栽種子孫永遠執照,行。

業主。

乾隆四十年十一月日給。

(八)

特調福建台灣府彰化縣正堂、加五級紀錄三次胡,為遵示承買等事。據半線保北門外街民許苟美稟稱:緣蒙示召買抄封械鬥案犯國樑邑城北門外店地基一所,原估價銀一兩三錢零,美願繳價承買,稟乞給照管業等情。據此,合行給照。為此,照給苟美即將收執承管抄封國樑邑城北門外店地基一所,如有地棍出首阻撓,許即指稟赴縣,以憑拘究。將來奉文增估,另飭補繳,毋違,須照。

計開:

【第 890 頁:版面影像】

抄封許國樑北門外店地基一所。

右照給許苟美准此。

嘉慶三年八月十九日給。

縣行。

(九)

立杜絕賣屋宇人張芳連,前經向得張仕官承有店地一所,自架茅房屋宇一間,坐南向北,闊一丈六尺,包牆腳,東至莊五秀屋地為界,西至羅能招屋地為界,南至牆為界,北至街路為界;四至界址分明。今因回唐,儘問房叔人等俱各不願承領,托中引就與葉提兄出首承買,當日憑中三面言斷時屋宇價銀一十五元正。即日銀、契兩相交訖;其屋即交承買人居住為業。並無上手來歷不明;如有不明,系連一力抵擋,日後不敢異言生端滋事。此系二比甘願,兩無逼勒,口恐無憑,合立杜賣屋字一紙,並上手契一紙,共二紙,付執為照。

即日實收到價銀一十五元正足訖。

再批:每年要納地租錢一百二十文,立批。

嘉慶二十二年八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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