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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節其他契字

【第 907 頁:版面影像】

批明:即日同中親收過契面銀六十大員完足,再照,行。

批明:此店於光緒二十五年八月間,三大房分爨,當場公議付與長房長孫昭木掌管,以為優待之業,地租、大租自行完納,理合批照,行。

大清光緒十二年十月日。

代筆人榮儒號

為中人益清號

兄張金

知見人胞叔張塗

姪張塗

在場人母親陳氏

立杜賣盡根茅店契字人張接發

(二二)

同立出杜賣盡根茅瓦店契字人林武權、林武圖,同偕姪瓊元、豐年四房等,有因光緒丙子年間,兄弟共八人俱各分業撥鬮,實蒙先父在日之遺命也。當時立鬮炳據,延及丙子年終,各處總董會及大墩原屬昌盛街市,因遇戴逆唱亂起禍,一旦變為荒墟,僉議

【第 908 頁:版面影像】

再建興街,既已定規,四處預白,各人起蓋店座,各人永遠掌管,嗣後權等四房仍為合爨。延至丁丑年春季,備出資本,建置茅瓦店一座,坐北朝南,址在東大墩街北片。其店東至連順號為界,西至連陞為界,南至街路為界,北至牆外劉遠厝為界,四至界址分明。並帶門窗、戶扇、上下樓屏大小間數所有物件一應在內,遞年配納封收加餉館地基銀二元正。今因乏銀別創,兄弟叔姪相商,情願將此茅瓦店盡界出賣,先問房親人等俱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與綿昌號出首承買,當日經中三面言定,時值杜賣盡根茅瓦店價銀三百大員,庫秤二百一十兩足重。即日同中銀交契立,互相收訖;其茅瓦店立即踏明界址,盡界內所有物業,概付買主掌管,逐年收稅並納封收地基銀,永為已業,任從居住出稅及翻蓋改易。權等一賣千休,及日後子孫永絕找贖。保此茅瓦店確系權等四房再為合爨備出資本起蓋之業,與分居之房親無干涉,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及上手來歷不明,拖欠地基銀等情;如有等情,權等出首抵擋明白,不干買主之事。此系二比兩願,各無迫勒反悔,今欲有憑,同立出杜賣盡根茅瓦店契字一紙,付為永遠執照,行。

即日同中場見權四房等親收過杜賣盡根茅瓦店價銀三百大員,庫秤二百一十兩正足訖,再照,行。

外再批明:此店地基乃是抄封,歷來並無字據,倘日後有假冒契字,出為爭較,此店不得行用,當場批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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