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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節其他契字

【第 911 頁:版面影像】

、天井、水涵在內,坐址在中港慈裕宮前中街,坐北向南,東與許家典過顏家合壁為界,西與林家前進合壁後進與業家曠地為界,南至下街路為界,北至陳家牆壁為界,遞年應納杜家地基佛銀一元一角正,歷管無異。不意於光緒十六年三月間失火,此茅屋兩座兩進及過水被火焚盡,只遺基址及水井、水涵。時乃自揣無力再行起蓋,置之空存,店基曠地一所將為廢物,況兼乏銀別創,願將此店基曠地、水井、水涵出賣與人,先問房親叔姪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與林洽興出首承買,三面言定時值賣盡佛銀二十六大員正。即日同中銀、字兩相親收足訖;隨將店基、壙地、水井、水涵踏明四界,交付銀主掌管,自備工本,任從起蓋店基,安排間格,永遠物業。福此業一賣千休,寸土不留,葛藤永斷,日後福及子孫永不敢異言找贖,滋生事端。保此店基壙地委系福祖父自置起蓋遺下物業,與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借他人財物為礙以及上手來歷不明等情;如有不明,福自應出首一力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系兩相喜悅,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合立杜賣盡根店基壙地字一紙,付執為照。

批明:即日同中福親收過賣盡契字內佛銀二十六大元足訖,又照。

又批明:祖父當日承買契字,於光緒十六年三月間被火焚盡,是以不得並繳,合應聲明,批照。

光緒十七年二月日。

【第 912 頁:版面影像】

代筆人葉楚卿

為中人黃士九

場見偕男德發

立杜賣盡根店曠地字人葉來福

(二五)

立杜賣盡根茅店契字人唐專,有明置過茅店一間,坐落湖日莊,坐北向南,東至周振元店壁界,西至揚珍店壁界,南至街路界,北至周振元壁界,四至界址分明;逐年配納抄封地基銀一元五十錢。今因乏銀別創,願將此茅店出賣,先問房親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與張□□出首承買,三面議定賣店價銀二十大員,庫平十四兩正。即日銀、字同中交收足訖;此茅店隨即交付買主承去掌管居住,永遠為業,日後專及子孫不敢找贖情事。保此茅店系專明置之物,與別房人等無干;倘有不明,專自抵擋,不干買主之事。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立杜賣盡根茅店契一紙,帶上手字一紙,共二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專收過契字銀二十大員,庫平十四兩,再照。

光緒十八年六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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