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925 頁:版面影像】 恩旨收入版圖,查頭圍為設立縣丞衙門分駐之所。該處有充分管地,堪作市鎮。除留蓋衙門公館並營汛基址外,餘地分劃街路,召募民人起蓋店屋,認納地租,以成街市,而利民居。茲據民人吳翰哥請給天后官字第四十八號店地一坎,坐西向東,寬一丈五尺,深就地勢之便,東至後車路,西至空地,南至高泉,北至吳文水;合行給照。為此,照給街民吳翰哥即便遵照四至界址,深寬丈尺,起蓋店屋開張,每年每間納地基銀一錢,不得抗欠,仍將此照執業,毋違,須照。 右照給吳翰哥準此。 嘉慶二十一年四月十五日給。 分府行。 (三六) 署福建台灣北路右營分駐大甲副府龔,為給予墾照事。照得本年三月二十五日,據佃戶王為呈稱:承祖於乾隆年間,同鄭金井自備工本牛隻,向黃前遊府憲給過大甲氾轄北門外之營盤口,與各兵操演無礙處所,墾闢水田一小段。茲因邇年年溪埔漸行浮復,經為等多備工本銀五百餘員,再行開墾,東至林祥記謝秋田為界,西至社尾大路為界;南至車路並車路頂十坵為界,北至陳跳田為界。前奉大甲中軍府諭令,每年完納地租銀 【第 926 頁:版面影像】 四十四員;但未呈明換墾,誠恐日後任藉端查究,合亟呈明勘驗給照等情前來。查該田業經本副府先期委員邱吉標,會同總理張成華踏勘稟覆在案。茲據呈明換墾給照,誠為有理,除立碑曉諭後任營員毋許藉端外,合行給照。為此,照給該佃王為等遵照,照界址實力耕種。其每年應納租穀,折銀四十四員,照期每六月為始交清,毋許短欠,致干未便,凜之,毋違,此照。 右照給佃戶王為準此。 同治八年四月日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