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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節其他契字

【第 915 頁:版面影像】

,並帶黃明記約一紙,共二紙,付照。

即日批明:貴同中場見等實收到字內店極價佛銀五百二十大員正足訖,批照。

再批明:第二落後尾,在戊戌年□月間,再出地基四丈。此末曾架造,從今賣後,買主若架造,不干賣主之事,批照。

光緒二十四年(戊戌歲)十二月日。

為中人陳業水

場見宗兄吳鳳義

代筆溫玉堂

立杜賣盡瓦店宇字人吳壬貴

(二八)

立起耕盡典水田、山林、餘埔、風圍、竹木、屋宇地基人曾昌洋,先年叔姪兄弟分居,鬮分自己應得有壽字號鬮內水田、山林物業一所,坐落土名陰影窩。其業當日憑中場見,面踏門首大肚水田一段,東至茂源田塍毗連為界,西至昌美田邊水圳及中央屋大草陂毗連為界,南至昌光田塍毗連為界,北至觀音竹外圳溝為界。又應得雙連陂面山牌水田一段,東至自己田業崁山腳為界,西至茂源田塍毗連為界,南至觀音竹壆水溝為

【第 916 頁:版面影像】

界,北至張、廖兩家車路毗連為界。又將屋背水田連壙地一段,東至自己公所頭下為界,西至中央屋田塍毗連為界,南至自己灣坵田嵌、透上四坵田田嵌為界,北至茂源田邊水圳路、透上自己竹圍外昌美田塍水溝為界。又應得北片陰溝背中段一小段,東至茂源田塍毗連為界,西至昌美田塍毗連為界,南至大陰溝為界,北至公圳溝為界。又應得老屋角樹林一所,東至公竹頭下為界,西至自己園墘路為界,南至昌美樹林毗連勒石為界,北至自己田墘毗連為界。各段各至界址沿踏分明,原帶界址內外公私陂塘共七口,四股均分,自己應得一股水路通流灌此田。其屋背陂塘草亦照四股均分,自己應得該陂底魚蝦,以及陰溝陂頭泉源,各有圳路透田通流灌溉充足。又帶右片瓦屋大小六間,內具門窗、戶搧、門外天井、廁池、禾埕、菜園、風圍、雜樹、竹木以及餘埔、浮沉、土石一切在內,原帶清賦丈甲紅單字號下則田與下下則田計共三甲四分六釐,並每年納地租印串單炳據。今因乏銀應用,父子相商,願將此業出典與人,先問房親人等不欲承受,爰是託中外就於梁登秀父子出首承典,當日憑中三面言定依時值盡典價一千二百大元正。即日同中場見面交付昌洋父子親收足訖,中間並無債貨準折,亦無短少分毫;隨即同中仍到業所,將前踏界址,交付典主前去掌管出,收租納糧。保此業明系昌洋自己鬮分之業,與別房親疏人等無涉,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為礙,亦無上手來歷交加不明等弊;如有此弊,系洋父子一力出首抵擋,不干承典人之事。此業盡起耕典界內,寸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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