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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節其他契字

【第 919 頁:版面影像】

沉浮、磚石,一概交付買主黃椪掌管,永為己業,任從翻創居住,扁兄弟不敢異言生端。保此店系是扁兄弟承先父明買之物業,與別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以及拖欠大租不明為礙;如有不明等情,扁兄弟自出首抵擋,不干買主之事。自此一賣千休,葛藤永斷,日後扁兄弟及子孫不敢言及找贖等情。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同立杜賣盡根瓦店銀契字一紙,並繳連買印契連司單一紙,上手契三紙,計共五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親收過杜賣盡根店契字內佛銀一百十五大員,庫平八十兩零五錢正完足,再照。

光緒二十七年二月日。

代筆人葉篤敬

為中證人王先進

在場知見王氏

陳扁

立杜盡根瓦店銀契字人

陳榮

(三○)

立杜賣盡根茅店契字人陳阿居,有抄封地基,系居明買。茅店一座,並帶店後西片

【第 920 頁:版面影像】

另處茅屋一間,有厝蓋、牆壁、楹桷、門窗、戶扇、磚石、竹林、壙地一應在內,坐址東大墩街祖廟前隘門內第三間,坐西向東。其界址東至街路界,西至抄封田界,南至楊呆牆路界,北至林火爐牆路界;四至界址踏明;年納抄封館地基銀全座佛銀一員正。今因乏銀應用,願將此茅店出賣於人,先儘問房親人等俱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詹阿溪出首承買,當日三面議定時值杜賣盡根茅店價銀三十八大員,庫平二十六兩六錢正。即日同中銀、字兩相交收足訖;其茅店等件,隨即踏明界址,交付買主前去掌管居住,出稅完納地基,永為己業。自此一賣千休,葛藤永斷,日後居以及子孫或房親人等永不敢言及找贖生端滋事。保此茅店系居自己明買物業,與別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以及上手或有交加來歷不明等情;如有此情,居併場見收銀人等出首一力抵擋,不干買主之事。此系二比甘願,仁義交關,各無迫勒反悔,口恐無憑,立杜賣盡根茅店契字一紙,又帶上手契一紙,計共二紙,付紙永照,行。

批明:此茅店一落,前系出稅與詹阿溪居住,其稅銀始終經已會算清楚。但店前涼庭一處及過水仔連後落二間,併店後尾南北片連西片牆圍等業,俱當時系詹阿溪自己備出工本起築之業,與居無干無涉。自此以後,永系詹阿溪執掌。但合出茅店一座,逐年應配完地基銀一員,理合批明,照。即日憑中親收過杜賣盡根茅店契地內字銀三十八大員,庫平二十兩六錢正足訖,再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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