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    ※進階搜尋
◆叢刊目錄:  
  ◆您的位置: 首頁【叢刊目錄】→第152種:清代臺灣大租調查書 →第二章漢大租→第二節耕字
操作說明
 ◇目錄瀏覽
. 瀏覽叢刊目錄
.開啟書籍目錄網頁
.瀏覽書籍目錄網頁
.開啟文章內容網頁
 ◇文章內容瀏覽
.瀏覽文章的內容
.瀏覽版面影像
.在首頁、書籍目錄、文章內容間切換位置
 ◇搜尋全文資料
.簡易搜尋
.使用布林邏輯符號
.進階查詢
 ◇瀏覽搜尋結果
.瀏覽搜尋結果
.瀏覽文章列表
 

  第二節耕字

【第 163 頁:版面影像】

止,共六全年為滿。限滿之日,田主應備齊磧地銀交還佃人,將田交還田主,不敢異言生端滋事。此系二比仁義交關,各無迫勒,今欲有憑,合立承耕字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憑中備出承耕字內無利磧地銀一百三十六元,平重九十一兩正足訖,照。

批明:八月中先交過定銀一十六元,至犁秧地交還磧地銀六十六元,其餘候晚季收成後納租之日交清,批照。

同治十一年十二月日。

代筆人(族叔)大川

為中人(族叔)大嬰

在場人(堂伯)大烈

知見(母親)張氏

立承耕字人江大夏

(一五)

立招耕字人江振彬,有承祖父遺下鬮分應份址在後莊仔莊水田二甲五分,配大甲坡水份通流灌溉,又帶田中央竹圍內茅厝一座十一間。今因自己不能耕作,憑中招得族叔大夏前來耕作,面踏付交,收過佃人無利磧地銀一百三十六元,平重九十一兩。議:全

【第 164 頁:版面影像】

年除納業主大租水榖以外,實納田主小租粟一百六十石道斗正,分作早、晚兩季完納,不得濕冇抵塞,亦不得少欠升合;如有少欠升合,就磧地銀扣抵,起耕另招別佃。其田限耕自癸酉年春起,至戊寅年冬止,共六全年為滿。限滿之日,備齊磧地銀送還佃人,不得異言生端滋事。此系二比仁義交關,各無迫勒,今欲有憑,合立招耕字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憑中收過招耕字內無利磧地銀一百三十六元,平重九十一兩正足訖,照。

批明:八月中先過定銀一十六元,至犁秧地交還磧地銀六十六元,其餘候晚季收成後完納租之日交清,批照。

同治十一年歲次(壬申)十二月日。

代筆人(親叔)大川

為中(族叔)大嬰

在場(堂伯)大烈

知見(母親)張氏

立招耕字人江振彬

(一六)

.本文顯示:共  17  頁 .目前位置:第 7 頁
[上一頁] [下一頁] [最前頁] [最後頁]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回到最上面
建議使用瀏覽器:Microsoft Internet Explorer 5.0以上版本  最佳瀏覽解析度:800 × 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