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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3 頁:版面影像】 止,共六全年為滿。限滿之日,田主應備齊磧地銀交還佃人,將田交還田主,不敢異言生端滋事。此系二比仁義交關,各無迫勒,今欲有憑,合立承耕字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憑中備出承耕字內無利磧地銀一百三十六元,平重九十一兩正足訖,照。 批明:八月中先交過定銀一十六元,至犁秧地交還磧地銀六十六元,其餘候晚季收成後納租之日交清,批照。 同治十一年十二月日。 代筆人(族叔)大川 為中人(族叔)大嬰 在場人(堂伯)大烈 知見(母親)張氏 立承耕字人江大夏 (一五) 立招耕字人江振彬,有承祖父遺下鬮分應份址在後莊仔莊水田二甲五分,配大甲坡水份通流灌溉,又帶田中央竹圍內茅厝一座十一間。今因自己不能耕作,憑中招得族叔大夏前來耕作,面踏付交,收過佃人無利磧地銀一百三十六元,平重九十一兩。議:全 【第 164 頁:版面影像】 年除納業主大租水榖以外,實納田主小租粟一百六十石道斗正,分作早、晚兩季完納,不得濕冇抵塞,亦不得少欠升合;如有少欠升合,就磧地銀扣抵,起耕另招別佃。其田限耕自癸酉年春起,至戊寅年冬止,共六全年為滿。限滿之日,備齊磧地銀送還佃人,不得異言生端滋事。此系二比仁義交關,各無迫勒,今欲有憑,合立招耕字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憑中收過招耕字內無利磧地銀一百三十六元,平重九十一兩正足訖,照。 批明:八月中先過定銀一十六元,至犁秧地交還磧地銀六十六元,其餘候晚季收成後完納租之日交清,批照。 同治十一年歲次(壬申)十二月日。 代筆人(親叔)大川 為中(族叔)大嬰 在場(堂伯)大烈 知見(母親)張氏 立招耕字人江振彬 (一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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