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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節耕字

【第 169 頁:版面影像】

張連再如信、士言

立招永耕合約字人同姪

張清泉金源、士嚴

(二○)

同立栽植種茶合約字人埔主林柔記、佃人林拔記,有承祖父明買過張家水田連埔地一處,址在桃園虎茅莊。其埔地東、西、南、北四至界址,載在印契內詳明。今有佃人拔記前來向埔主出埔地,栽植種茶,當日三面議定佃人要備出無利磧地銀二十四員正,交埔主收入;而埔主即將埔地面踏分明,交付佃人自備工本,先擇厝地一處起蓋茶寮居住,竭力栽植種茶。其埔地自辛巳年冬起,至甲申年冬止,三年限滿之期,業佃同到茶園麵點算明茶欉,每萬茶欉連寮地歷年應納埔主大小租共銀一十員正,分作春、夏兩季各半均納,不敢少欠分文;如有少欠分文,即將茶欉付埔主收成。其應納業主大租系埔主自理,不干佃人之事。其茶欉數若干及大小租共銀若干?至於點茶欉之日,即將合約字再立批條,登載欉數,照字內所行納租。若至年久,茶欉枯槁無可收成之時,佃人即將此埔地所植風圍、竹木等項,一切交還埔主掌管;而埔主亦將無利磧地銀交還佃人收回,各不得異言。保此埔地系埔主明買之業,並無來歷不明等情;如有此情,系埔主抵擋自理,不干佃人之事。此乃業佃歡悅,出自甘願,各不得反悔,口恐無憑,今欲

【第 170 頁:版面影像】

有憑,同立栽植種茶合約字二紙一樣,業佃各執一紙,永遠為照。

即日佃人林拔記備出無利磧地銀二十四員正,交付埔主親收足訖,照。

一、批明:茶寮厝字自辛巳年冬起,或三十年內茶欉枯槁,其佃人起蓋茶寮,仍付佃人折去;若至三十年限滿茶欉枯槁,其茶寮一盡交付埔主掌管;倘若三十年茶欉尚未枯槁,連茶寮該納大小租銀仍照字內所行,批照。

再批明:茶欉栽種屆期至甲申年十一月間,業佃同到茶園麵點數明茶欉,計共九萬二千五百欉,連茶寮地全年共納埔主大小租銀九十二員五角正。其租銀自乙酉年納起,遞年分作春、夏兩季對半完納,照約字內所行,不得異言,照。

光緒七年歲次(辛巳)十二月日。

知見並代筆人張駕山

埔主林柔記

給同立栽植種茶合約字人

佃人林拔記

(二一)

立栽茶約字業主林長茂、佃人楊南盛。茲茂有置埔地一所,址在下大欉莊,四至界址面指分明,付盛栽茶;面約每萬欉每年應納稅銀六元,限三年後,請業主過點欉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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