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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節耕字

【第 153 頁:版面影像】

立招耕字人廖寧,承領江福隆罩蘭埔地一所,招得張乃華自備鋤頭火食,前來耕作水田三分零六毫四絲。每年該納大小租榖四石五斗九升六合,早、晚二季重風量清,年冬豐凶,不得少欠;如有少欠,任從田主招佃起耕;若無欠租,任從耕作。倘本佃無力耕作,準其親人接耕,不準私賣他人;如無親人接耕,議定每甲田貼鋤頭工本銀二十元與耕人,將田交還田主,不得異言生事。此系二比甘願,口恐無憑,立招字存照,行。

批明:歷年大租經與屯弁、屯丁議定,歸二佃收貯,然後交還屯弁,不許私自交割夫額,欲誤屯餉無歸,批記,行。

嘉慶七年七月日。

鄭正

在場公親

劉文度

代筆人劉捷會

立招耕字人廖寧

(四)

立耕字人東螺東堡五百步莊蕭置業,有明買水田一段,址在梅州莊北勢洋,自己並無工僱出首耕作,今將此田向本堡g良吉莊佃人蕭勤勞備出牛工、種子,出首耕作。

【第 154 頁:版面影像】

自道光十一年起,至十四年止,二比言約全年小租粟二十石,分作早、晚二季付田主收租納課;若耕作期限已滿,不拘年,聽田主或換耕,抑或自耕,其佃人不得刁難。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立耕字一紙,付執為照,行。

道光十一年元月日。

代筆人蕭光明

立耕字人蕭置業

(五)

立出耕字人族姪款,承父鬮分應份有水田一甲五分,坐址在龍目井莊洋,土名犁頭尖,東至大路界,西至犁頭尖界,南至自耕田界,北至溝界;四至界址明白。帶泉水圳水灌溉通流,年配納王業主大租粟十二石滿正,又小租榖六十三石(九三斗)正,並車工水銀。今因欲銀使用,願將此田出,並逐年小租在內,先問房親人等不能承受,外托中問到族叔飄出首承受耕,三面議定照時值價銀二百七十大員正。其銀即日憑中交收足訖;其田隨即踏明,付耕人前去自作,收租納課。此田系款自己份下產業,與叔姪兄弟人等無干,亦無典掛他人財物及上手交歷不明等情;如有此情,系出人自當理明,不干承銀主之事。其田限五年:甲午年春起,至戌申冬止。到限之日,備足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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