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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節耕字

【第 167 頁:版面影像】

批明:後日向贖之時,永全所起厝屋從公公估,加應備銀向坐;如是無銀可坐,其厝聽全拆回,不得互相刁難,此照。

光緒四年十二月日。

代筆人王永修

為中人王馬養

立收磧地銀字人王爾加

(一九)

立招永耕合約字人張連再、張清泉,偕姪如信、金源、士言、士嚴六大房等,有承祖父遺下各房應得有生埔一段,坐落土名桃澗堡茄苳溪中路皮寮仔莊。其埔荒蕪有年,未曾開墾,茲因各房叔姪等相商,有先問房親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問至吳萬富、簡新旺兩人合夥財本出首前來,自備工本耕種雜子。當日同中三面言定,耕人備出無利磧地佛銀九十大元正,即日交付埔主連再、清泉同姪等親收足訖。時同中出生一所,東至張庚埔比連直透為界,西至金生埔透落坡墘為界,南至大車路為界,北至大公坡尾為界;四至界址同中面踏分明。此埔隨即同中交付耕人前去開闢耕種,任從佃人招佃耕種雜子,及插風圍竹木,架造厝宇等項。年冬不論豐歉,逐年定納埔主大、小租佛銀

【第 168 頁:版面影像】

十大元正,至丙戌年早季收成之日,定納稅銀五元,晚季收成,定納稅銀五元,按作兩季交納清完,永為定規,始終各一,不得增加減少分文。當日同場議定限四十一年為期:自辛巳年冬起,至辛酉年冬止。限滿之日,八月中要先送定銀四元,交還銀主為準,再招別佃,餘磧地銀元並架造厝宇,至冬至前,各自備辦齊足交清;倘若至期無銀清還,其埔園任從原佃再耕,此埔無租,其銀無利,各不得異言;抑或上手來歷不明等情,埔主一力抵擋,不干佃人之事。各從舊約字內所行,不得異言生端滋事。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立招永耕字連耕合約字一樣共二紙,各執一紙,付存為照,行。

即日張家再各房在字內有名字人等同中實收過招永耕字內無利磧地銀九十大元正足訖,再照,行。再批明:年限既滿之日,倘若銀未清還,當場再言定三年一限為準,銀到埔還,立批,再照,行。

光緒七年十二月日。

代筆人邱惠元

為中人房兄)宗永

在場見人(房姪)長壽

知見人(堂嬸)張門吳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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