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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節耕字

【第 159 頁:版面影像】

在場業主潘準和

總甲首潘德元

知見甲首潘元成

代筆潘清儒

立承耕備出磧地銀字人陳聰明

(一○)

立收壓地銀字人鹿港大街吳明記,有置得李厝莊後莊消涵口水田一段,又旱園一段,共四分零,年配納大租粟二石二斗滿。今有李厝莊後莊陳番官前來,去李厝莊後莊水田並旱園二段,歷年言約旱季納乾淨小租粟九石七斗滿,又晚季納乾淨小租粟四石滿,又帶納大租粟及水圳銀等費仔,佃人完納。即收來壓地佛銀一十三大員,言約銀無利,限五年為滿,聽明備壓地銀清還,取回原田園並原字;若有欠小租粟並大租粟等費,應將壓地銀扣起,不得異言。今欲有憑,立收壓地銀字一紙,付執為照。

咸豐二年月日。

立壓地字人吳明記

(一一)

【第 160 頁:版面影像】

立認耕字人半線保竹圍仔莊姚傳,有堂兄姚園伯邑內林沐官承本莊水田四丘,言約不論豐歉,年納小租榖一十八石,分作早、晚二季三七完清,系傳保認,不敢少欠;如有少欠,情願代賠清楚,將田聽林沐官起耕另佃,不敢異言。合意認耕字一紙,付執為照。

咸豐九年十月日。

立認耕字人姚傳

代筆人吳南道

(一二)

立耕政磧地銀字人張井養、張阿王,偕姪全福、英華、贊賢五房等,有承祖父遺下水田一甲二分,址在拺東上堡七張犁莊後北勢,東至大溝界,西至林大人田小溝界,南至林大人田,北至林寨田界,四至界址面踏分明;配大甲溪坡圳水通流灌溉充足,年納業主王大租並車工榖道斗一十二石正,年小租道斗五十二石正。今因乏人耕作,中招得合吉號、林仕檑等出首前來承,當日三面言定磧地銀一百七十大員六角。其銀、字即日同中兩交收足訖;其田隨即踏明界址,付銀主前去耕作。限九年半:自己巳年六月起,至戊寅年十月冬收成止。限滿之日,養五房等備齊原磧地銀一百七十大員六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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