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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節耕字

【第 181 頁:版面影像】

立出字人林建春

(三二)

立招開闢山埔水田字人黃錦章等,情因承先父遺下之業,原系向官墾給地方一所,坐落土名大屋坑莊,原帶本坑水通流灌。今因乏力耕作,前來招佃人廖阿仁、甘古、宋阿華、周阿龍、蕭添丁、朱阿丁、陳鼎興、林金鳳、蘇古等前去自備農器耕作。當日兩面言定,佃人備出無利磧地銀十八大圓正,即日與業主親收足訖。其埔地開成水田,限三年前無租利,三年後,一石榖業主得二斗;至六年後,一石榖業主得三斗。計共九年為期:其年限自戊戌年冬起,至丁未年冬止。限滿之日,田還業主,磧地銀交還佃人;若要轉,另行商酌。此乃二比允悅,口恐無憑,立招開闢山埔水田字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批明:章實收到字內無利磧地銀一十八圓正,批照。

又批明:界內無論餘埔園地可以成田者,務要速急開闢成田;如有遲延,立即起耕,另招別佃,而佃人不得異言,立批,再照。

光緒二十五年一月日。

在場(姪)黃裕甫

【第 182 頁:版面影像】

代筆(姪)黃蘊郎

立招開闢山埔水田字人黃錦章

(三三)

立招耕水田字人黃錦章,緣因有水田一處,坐落土名大屋坑自己乏力耕作,招得佃人邱天來、傅阿錦二人前來承耕,四至界址業佃面踏分明,原帶本坑泉源圳水通流灌充足。當日言定磧地銀二十大員正,每年應納租榖二十二石正,早季應納十五石正,晚季應納七石正,計共二十二石,分作早、冬二季在埕量清,不得濕冇抵塞,亦不得少欠升合等情。其限自己亥年冬起,至甲辰年冬止,計共五年為期,限滿之日,田還銀還,兩無異言生端。此乃仁義相交,口筆有憑,立招耕字一紙,付為執照。

即日批明:章實收到字內磧地銀二十大元正,立批。

又批明:另有埔地任憑佃人開闢成田,初三年無租無利;到三年後,業主得二,佃人得八,作為二八抽租的利,兩無反悔異言,批照。

再批明:自今以後,或當作坡,乃系業主料理,不干佃人之事,立批。

光緒己亥年八月日。

在場(姪)全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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