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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節耕字

【第 155 頁:版面影像】

員,同中送還,贖回出字,兩無生端反悔;若足無銀清還,照舊耕作,亦不得言長語短。此乃二比甘願,各無抑勒,口恐無憑,立出耕字一紙,付執存照。

即日同中收過耕字內銀二百七十大員正完足,再照。

道光十四年十一月日。

為中人(堂叔)挾扶

代筆人(堂叔)檻

在場知見人(胞叔)熅

立出耕字人(族姪)款

(六)

立佃批字人莊長流兄弟,承父鬮分應得水田一段,址在萬寶新莊頭大圳下,東至大圳,西至錦旗田界,南至啟太兄弟田界,北至曹家田界;四至明白。經丈一甲九分正,原帶大圳水充足通流灌溉。今因招得李夢齡前來自備牛工、種子、農器力耕,並帶來磧地銀二十員,當面言議全年大小租榖實八十七石六斗正,重風洗淨,不得濕冇抵塞。分作早、晚二季交納,不論年歲豐歉,不許少欠升合;如有少欠者,收磧地銀以及牛隻扣抵。水田限耕四年:自丙申年十月起,至庚子年十月止。四年為滿,租榖清楚,收磧地

【第 156 頁:版面影像】

銀送還,水田另耕別佃,不得刁難;若要再耕,另行相商。今欲有憑,合立佃批字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親收佃批字內銀二十大員,再照。

道光十六年(丙申)十月日。

代筆人莊玉山

為中人賴清順

立佃批字人莊長流

(七)

立耕字東螺東堡大坵園莊蕭起鶚,有承父遺下水田一段,址在梅州莊東勢洋。自己並無工僱可以耕作,今將此田與東螺堡梅州莊佃人葉已然出首,備出牛工、種子承耕,言約全年小租粟三十石,自道光十八年早冬起,至道光二十一年晚冬止,二比甘願。時葉已然備出壓地銀三十元,每元銀全年利息二斗,除利粟以外,其租粟付田主收租納課。若期限已滿,銀還佃人,田還佃主,兩不得刁難;其佃人若欲再耕,再立約為憑。口恐無憑,今欲有憑,立耕字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親收過壓地銀三十元完足,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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