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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節耕字

【第 183 頁:版面影像】

代筆人宋軒

立招耕水田字人黃錦章

(三四)

立耕字人燕霧堡東山莊曹和尚,因北投堡北投埔莊林恆信有水田一段,分作二處,坐落東山洋,經丈一甲三分,配水份充足。因和尚自己乏田耕作,託保認人北投埔莊林明銳向田主林恆信懇,備出無利息七兌銀四十員,付田主為磧地。明約田頭大岸,佃人代為照顧修理;但遂冬附加稅,田主自己支理;餘逐年地租、大租、水租,以及莊規等費,佃人代完納理清。全年尚剩實小租粟五十七石,分早、晚二季,用員林街米斗八石為一車,付田主收回,不敢濕有冇少欠;如有濕少欠,任從田主將磧地銀扣抵,起耕換佃。其田限三年為滿,至限磧地銀聽和尚收回,田付田主起耕,不敢異言。此系二比甘願,口恐無憑,立耕字一紙,付執為照。

光緒二十五年十二月日。

秉筆人林漢卿

保證人林明銳

立耕字人曹和尚

【第 184 頁:版面影像】

(三五)

立耕字人線東堡國姓井莊二十五番戶佃人王江霖,有向業主楊裕豐等出國姓井莊東勢洋田七分耕作,自願備出無利磧地銀三十大員,明約全年納小租榖三十六石,早七晚三完納,不論豐歉,不敢濫用濕冇,短缺升合;如有短欠,聽業主就磧地銀扣抵起耕另。其田自光緒二十七年起,至三十四年止,當面收過磧地銀字一紙。合立耕字一紙,呈上業主收為執照。

批明:再限六年,共十二年,批明,再照。

光緒二十七年六月日。

立耕字人佃戶王江霖

認耕人吳天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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