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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節耕字

【第 177 頁:版面影像】

年久,茶褫敗壞,茶頭枯槁,無可收成,佃人應將埔地並茶寮盡行送還本業主掌管;業主即將前送無利定銀二元,仍付還佃人收回。其茶寮或貼稅到時商議,不得異言。此乃業佃相依,信義相接,同堂明約,各無反悔。口恐無憑,合同立埔種茶認納銀合約字一樣二紙,各執一紙為照。

批明:佃人交過業主字內無利定銀二元正足訖,再照。

再批明:界內佃起蓋茶寮居住,宜守份經營,不準聚賭窩匪;如違察出,聽業主革逐,將茶欉充公,不得違約,合此聲明,再照。

再批明:該大租每萬株年應納銀三元,議歸本業主自完,與佃無干,此照。

光緒十年十二月日。

代筆人蘇錫茲

業主林本源

同立埔種茶認納銀合約字人

佃戶林清泉

(二八)

立承耕水田字人傅關爵,茲因乏田耕作,前來向得仙師祀內人楊阿慶、張阿宗、邱錦榮等先年仔山下仙師祀置有水田一處,四至界址分明,當日言定全年有大小租

【第 178 頁:版面影像】

榖二十三石六斗正,水榖、隘榖系佃人自理,不干祀內之事。即日爵實備到字內無利磧地銀六元正,其租榖按作早、晚二季均納,年有豐荒,租無加減,不得濕冇抵塞,亦不得少欠升斗;如有少欠,即將磧地銀抵扣。其田自壬辰春起,至丙申冬止,限滿之日,銀完田完。此乃二比仁義交關,兩相甘願,兩無相強,口恐無憑,立承耕字二紙,各執一紙為照。

即日批明:傅關爵實備到字內無利磧底銀六大員。

再批明:正月初七,仙師祀割出田租榖三石六斗;其餘正月十六,仙師祀租榖二十石,批照。

光緒十八年(壬辰)月日。

代筆人印躍鄉

立承耕水田字人傅關爵

(二九)

立承開墾字人黃克實,綠砲珠坑內餘地頗多,前來向得墾戶廣泰成劃出該處山場餘地一所,四至界址面踏分明,自備工本築塘開田。當日三面言定十年限,自癸巳年冬起,至癸卯年冬止。始五年一九抽收,次年二八抽收,後二年業六佃四。此皆早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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