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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節 消費借貸

【第 131 頁:版面影像】

主不得刁難。此係仁義交接,不用擔保物為胎。此原二比甘愿,各不反悔,恐口無憑,同立胎銀字壹紙為炤。

即日收過借字內六八重銀壹佰元正,照。

代筆人林孝三

為中人蘇和尚

光緒二十二年拾貳月日立借銀字人陳智基

第十七轉借銀字

立轉借銀字人金聯安,今因王士孔于於嘉慶貳拾年間,向林朱氏之夫林裕春借銀壹佰元,未還;迨道光拾壹年間,林朱氏向金聯安轉借去銀壹佰元,亦未還。茲聯安托中向高指一官借銀壹佰元,每月貼利銀貳元伍角,照王士孔所約,就東興莊業戶高指一值年應納王士孔之祖嬸王胡氏伙食粟內扣低,仍候母銀清還,取回借字。口恐無憑,合立轉借銀字壹紙,並繳王士孔、林朱氏原借字貳紙,共參紙,付執為炤。

即日借收番銀壹佰元足訖,再炤。

為中人陳且漣、莊子榮、張斗南

道光拾柒年貳月日立轉借銀字人金聯安

代筆人何長鑑

【第 132 頁:版面影像】

第十八借銀字(保認人附)

立借銀字人陳文得,情因乏銀應用,向于劉捷三手內借過銀壹千元正;此銀面言每百元每年利息金拾伍元,計共全年貼利息銀百五拾元。其利息限至六月中及十月中兩季支清,不敢少欠;如有少欠,任從銀主對算,利息作頭而行。其銀自光緒二十八年十月十五日起,至光緒三十三年十月十五日止為限,限滿之日,銀還字還;若無銀折還,係保認人負擔,不得異言。口恐無憑,立借銀字,付執為據。

即日批明:實收到字內銀壹千元足訖,立批。

在場人劉阿元

保認人劉紫麟

光緒二十八年十月十五日立借銀字人陳文得

代筆人黃雲蕉

第十九借銀單(保認人附)

憑單向

林水生借來母銀壹佰玖拾陸元,平一.四七○(百兩),面約每百元每月應貼利息銀貳元,不拘年限,聽記備齊母利取贖,不得短欠,此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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