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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節 消費借貸

【第 137 頁:版面影像】

第二十七胎借銀字

立胎借銀字人,嘉義東堡中埔莊曾阿豬,有先人遺下田壹坵,坐落嘉義東堡中埔前洋,四至界址,明載上手契內明白。阿豬今因乏銀別創,托中引就向嘉義城內東門內合成號,即莊德順,借出六八銀壹佰元,願將此田契券為胎,三面議定每佰元每月願貼利息貳元,完納清楚,不得拖欠。限兩年為滿,聽阿豬備銀母利清還,贖回原契,銀主不得刁難。此係兩相樂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合立胎借字壹紙,並繳連印契貳紙,合共三紙,付送為炤。

即日同中親收過契內六八銀壹佰元正足訖,再炤。

代筆人李基來

為中人簡阿庚

光緒陸年拾壹月日立胎借銀字人曾阿豬

第二十八胎借銀字

立胎借銀胎人,鹽水港廳仔莊第卅七番戶陳賽,有自置園地,坐址甲數均在謄本臺賬內。今因乏資經營糖,託中引向安平海興公司胎借出六八銀肆百五拾元,所有彼此面議契約條規列左:

【第 138 頁:版面影像】

一、議:向安平海興公司借出七五銀肆百五拾元,即日同中如數收訖矣。

一、議:向安平海興公司所借之項,每千元每月願貼利息七五銀貳拾元也。

一、議:所借之項,每百元願許兌上斗青糖參拾簍;計借四百五拾元,應許兌青糖百三十五簍也。

一、議:許兌青糖,就賽現冬年內平所有頭二鬮所借之額,隨檢隨報海興公司依時結價,每簍退貳角,照數運交,收抵借項,不得將糖私自轉售他人,查出每簍願甘坐罰金貳元,以為貪利負約者戒。

一、議:許兌青糖,如彼此行情比接不能和辦,或貨敗劣不收,應由糖主將糖轉兌他人,惟每簍糖主應坐海興公司八九抽仲,以為銀主借項利益。

一、議:所借銀項,即就運交青糖價值之銀陸續扣抵,限至光緒三十年十二月終一律完清,贖回謄本;如果屆期不能照數還清,准由海興公司就謄本管業,任從變賣抵款,不敷再由賽設法歸還,以清款項,而免拖累。以上契約均係彼此面議兩願,各無反悔,合立胎借契約一紙,並臺帳謄本五紙,送執為炤。

鹽水港保仔莊三十七番地

光緒三十一年十月廿六日,即乙巳年九月廿九日立胎借字人陳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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