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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節 消費借貸

【第 125 頁:版面影像】

立借銀字人,鹿港低厝仔街王郭氏,同親生長男王文得,胎借過本港清輝老來母銀參拾大員,庫平貳拾壹兩正,言約每月每拾員願貼利息銀貳角伍點正。此係王郭氏乏銀費用,無奈,托乞叔代借,願將王郭氏店一半稅與乞叔,將店稅一半每月應得銀柒角伍點,交還清輝老收抵利息。此係二比甘愿,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合立胎借銀字壹紙,付執為炤。

知見人女婿詹長泮、王郭氏

光緒貳拾年貳月拾五日立借銀人長男王文得

保認人王福乞

第七借銀字

(一)借主益合號(二)銀主聯益號(三)借銀額六十元(四)利率月二分(五)借用期間滿一箇年

立借銀字人,鹿港堡埔頭街益合號,因乏銀別用,向與鹿港泉州街聯益號借出來母銀陸拾元,庫平四.二○(十兩)正,面約每月願貼利息七○錢佛一.二○(元),正限一年為滿,聽備母利銀清還,贖回借單,兩不得刁難。恐口無憑,合立借銀字壹紙,付執為炤。

【第 126 頁:版面影像】

光緒二十四年十一月廿四日立借字人益合號

第八借銀字

立借銀字人林進魁,乏銀需用,托中向張在維手內,借過佛母銀龍清貳百大元,平庫壹百肆拾伍兩陸錢,面約定每元銀每年願貼利息銀加壹伍行,計全年該利息龍銀共參拾元,分作兩季向張長材店內支取清楚。其銀不拘年限,銀還字還。口恐無憑,立借銀字壹紙,付執為炤。

批明:要還拾壹月。

經手人張長材

光緒二十五年正月日立借銀字人林進魁

第九借銀字

立借銀字人劉三養,情因前來現下乏銀應用,向得佃人羅慶鳳手內,借過平重銀伍拾大元正,又借龍銀壹拾大元正,計共陸拾大元正。每年每員願貼早谷六升,在三養自己早租谷對佃扣清。其銀十月中備還。口恐無憑,今欲有憑,立借銀字一紙,付執為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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