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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節 消費借貸

【第 133 頁:版面影像】

保認人吳汝平

光緒二十五歲舊曆己亥九月廿九日立借單人吳昌記

第二十借銀單

憑單會借過

許府大字榮財官來山母銀貳佰伍拾大員正,言議每月每一百元該納利息貳大員正,限不拘月,備足母利銀一齊清還。恐口無憑,今欲有憑,合立紅單一紙,送執為炤。

光緒貳拾貳年正月初一日立紅單人林應坤

第二十一借銀單

憑單契借過本街

林盈星號,借出來佛銀肆拾大員,庫平貳拾捌兩正,言約全年愿貼利息谷捌石滿,分作早、晚兩季完納,利息不敢少欠;若拖欠者,愿將水田付銀主掌管,起耕招佃,出收租抵利,不敢阻擋。恐口無憑,今欲有憑,立胎借銀字一紙,並帶上手田契五紙,合共陸紙,付執為炤。

光緒拾四年拾貳月廿參日立借銀字邱鎰源號

【第 134 頁:版面影像】

第二十二借銀單

憑單借過

林本源寶號來山母銀佛肆千元正,言約每千元全年應貼利息佛銀陸拾元,計全年利息銀貳佰四拾元;如要還之日,母利一盡清完,決不敢失約。恐口無憑,立借銀單一紙,付執存炤。

光緒貳拾年九月清還,取銷存底。保認人永成

光緒拾捌年九月初一日立借銀單字人泰成

第二十三借銀單

憑單借過

林本源寶號來山母佛銀陸仟員正,面約每仟員每月應納利息銀六拾員,共全年利息銀參佰六拾員。其銀不限年月,或取或還,聽從其便,各無刁難。口恐無憑,立借銀單字壹紙,付執存據。

光緒十八年二月,母利清還,取銷。

光緒拾六年參月十五日立借銀單人金吉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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