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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節 消費借貸

【第 155 頁:版面影像】

價抵利,不敢異言。倘有風雨不順、莊中捐題科派抽分、測丈納賦、原租、大租、番租、官府造路傷田及來歷不明並損害諸事,俱係田主自理明白,與銀主無干。其銀不拘年限,母利備足清還,而後取回字據;若田價下降,愿從時價納利而行。此二比仁義交接,各無反悔,今欲有憑,立出胎借銀字一紙,帶上手印契連司單一紙,又現手印契連契尾壹紙、丈單壹紙、鬮書壹紙、土地臺帳謄本貳紙,共柒紙,付執為炤。

即日同中親收過借銀字內票銀陸佰大員足訖,再炤。

批明:銀主先備出花紅包銀陸大員,後日田主自清還,再炤行。

為中並代筆人何汝千

認納現佃人蔣蒼樹、陳番

在場見人母親黃氏

光緒二十九年癸卯舊曆十一月日立出胎借銀字人何秋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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