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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節 消費借貸

【第 149 頁:版面影像】

第四十胎借銀字

立胎借字銀人,北門口外李慶雲,有瓦屋壹座三進,址在祖廟街,坐北朝南,並大櫃、椅、棹全付及架仔參座。雲乏銀費用,愿將此瓦屋及大櫃等件出為胎借,托中引向與新中街林朝光官借出佛銀壹佰陸拾大員正,平足重。三面言約:其屋及大櫃等件無稅,其銀無利,面約三年為滿,自光緒八年正月起,至光緒十一年正月終止,聽雲備齊原銀贖回原借字,各無刁難。如限未滿,銀未備,依舊付銀主居住,不敢異言生端滋事。此係二比甘愿,各無反悔,恐口無憑,合立胎借銀字壹紙,付執為炤。

即日同中親收過借字內銀壹佰陸拾大元正,平足重完足,再炤。

一、批明:此厝若被風雨火水不虞,乃係店主造化,其銀要備足付還,不敢藉端生事,又炤。

一、批明:此厝若漏修理之費,應銀主自理,不干店主之事;如厝內之器具若被損壞,銀取贖之日,銀主當修理原全付還,不敢刁難,又炤。

代筆人林芳亭

為中人李裕昆

知見人李林氏

光緒八年正月日立胎借銀字人李慶雲

【第 150 頁:版面影像】

第四十一胎借銀字

立胎借銀字人,半線堡祖廟街周瑞,有承祖父遺下水田一段,址在柴坑莊仔,東、西、南、北四至界址,載在上手契內明白。今因乏銀費用,托中向與新中街林萬福官身邊借出佛銀貳佰大員正,平壹佰四拾兩正完訖。同中三面言議,每員銀全年利七升,共拾四石正,對現佃早晚兩季七三完納,勿論年豐歲歉,要宜經風搧淨,不敢濕冇短欠升合,以及錢糧大租諸事等費,瑞一力承擋,不干銀主之事。面限三年為滿:自光緒拾貳年十一月起,至光緒十五年十一月終止,聽瑞備齊胎借字內佛銀,贖回原借銀字,銀主不得刁難;如銀未備,限未滿,依舊付銀主收租抵利,不敢異言生端。此係瑞明承之業,與外人無干,亦無不明交加為礙;如有不明等情,瑞自出首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係二比甘愿,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合立胎借銀字壹紙,並繳上手契參紙,共四張,付執為炤。

即日同中親收過胎借字內佛銀貳佰大員正,平壹佰四拾兩正完足,再炤。

代筆人林繼祖

為中人周傳瑞

現佃人許廷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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