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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節 消費借貸

【第 123 頁:版面影像】

銀參拾四大員正,即日同中銀字兩相交訖;其店隨即踏明界址,交付銀主前去掌管居住,出稅抵利。其銀限借四全年:自庚寅年十月起至甲午拾月滿止;即滿之日,銀還字還;若無銀可還,仍照字內掌管居住,其利息銀愿再貼每員加三所行,不得刁難。保此店係灶等自置之業,與別房親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及上手來歷不明等情;如有此情,係灶等出首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係仁義交關,二比甘愿,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同立出借銀字壹紙,並帶上手借銀字壹紙,付銀主執炤。

即日灶叔侄等當中實收過借字內借項銀壹佰參拾陸員,庫平足重足訖,批炤。

再批明:風雨不順,水火無情,此瓦茅店逐年有礙,便要修理,俱係店主出首修理,所批是實,炤。

再批明:中人代筆花紅銀共四元,係銀主先代出,無利;異日要取贖,店主自當備還銀主清楚。同場批明,炤。

再批:光緒二十四年九月間,就賬奉單,灶等再借去佛銀壹百九拾貳員玖角正,總合字內,兩共借去佛銀參百參拾貳員玖角正。即日面議:銀無利,店無稅,將此字內茅瓦店永遠居住,抵利充足,不得刁難。同場批明,再炤。

為中人林振明

在場人姨李氏

【第 124 頁:版面影像】

光緒十六年庚寅歲十月日同立出借銀字人李火、李灶、李旺

胞侄金潭、金榜

代筆人張有東

第五借銀字

立借銀字人,彰化半線堡中街仔許源隆,因乏銀費用,托中向與北門口街張福官身邊,借出佛銀伍拾大員,平參拾五兩正足訖,三面言定,每員銀每月願貼利息銀貳點,全年共利息銀壹拾貳大員正,逐月對本店支取利息,不敢短欠。面限壹年為滿,聽隆備齊借字內佛銀取回原借字,兩無刁難;倘至期無銀可還,依舊逐月納利。此係仁義交關,各無反悔,口恐無憑,合立借銀字壹紙,付執為炤。

即日同中親收過借銀字內佛銀伍拾大員正,平參拾伍兩正完足,再炤。

代筆人周廷章

為中人周瑞模

光緒十八年三月日立借銀字人許源隆

第六借銀字(保認人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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