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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1 頁:版面影像】 第二節 耕字 (一) 有佃戶焉,向田主 田耕種也。有磧地焉,先納無利銀兩也。銀多寡不等,立約限年滿,則他 ,田主以原銀還之。每年田主所收曰小租,淡北分早、晚交納;自塹而南,多納早冬,其晚冬悉歸佃戶;亦有先納租一年後,乃受耕,則不立 字,亦無磧地銀也。凡田器、牛種皆佃備,其或荒地初墾、近溪浮復者,經佃開墾成田,須三年後,田主方勘界定租,墾費主佃分者則租均之。無田中葺屋曰寮, 者有田必有寮,以莿竹為牆,各莊皆然。俗呼榖熟為冬,有早冬,有晚冬兩熟曰雙冬,猶書言有秋也。自桃澗堡至大甲,運榖多用牛車,內港無之(淡水廳誌)。 (二) 【第 152 頁:版面影像】 立招耕字人廖各璨、黃富心,承領江福隆罩蘭埔地一所,招得楊亮自備鋤頭火食,前來耕作成田八分。每年該大小租榖一十二石八斗,早、晚二季乾淨量清,豐凶年冬,不得少欠;倘或少欠,任從田主起耕招佃;若無欠租,任從耕作。若欲別處居住創業,不耕之日,議定每甲貼鋤頭工銀二十元,將田送還田主,不得私退別人。此系二比甘願,口恐無憑,立字存照,行。 批明:水田八分,不耕之日,該領鋤頭工銀一十六元,批照,行。 嘉定六年二月日。 黃連梅 黃振順 在場見人劉常立 木保 永彭 代筆人江金濟 廖各璨 立招耕字人 黃富心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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