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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節其他契字

【第 718 頁:版面影像】

立杜賣山埔園契遷善南社番業主瓦籬斗,於承祖父遺下有山埔園二所,歷配大租錢三十五文,坐址土名在鹿寮後橫山仔。其埔園東至房娥園界,西至阿蚋義園界,南至阿尾打毛園界,北至阿眉目義界;四至界址明白。今因乏銀湊用,情愿將此埔園出賣與鄭振鳳官掌管,當日三面言定鳳備出時值價銀二十八大員正。銀即日交收足訖;其埔園即同中踏明界址,交付銀主前去掌管,任意創作墳塋一穴,永為己業。今經杜賣之後,永斷葛藤,日後子孫並合社番等亦不敢異言滋事。此係二比甘愿,各無反悔,口恐無憑,立杜賣山埔園契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收過契內佛面銀二十八大員正完足,再照。

此埔園係女兒出銀贖回交伊,外係鄭成管業,以為香煙之資,與他人無干,再批明為照。

嘉慶二十年十月日。

代筆人吳太平

立杜賣山埔園契瓦釐斗於

為中並知見□□□

(一四)

【第 719 頁:版面影像】

立賣盡絕根契字人陳恰弟,有承胞兄買得南崁社草埔一所,坐落土名大坪頂,每年應納番頭家大租榖三斗正。東至路為界,西至彭家草倒水為界,南至車路為界,北至牛車路為界;四至踏明為界。今因乏銀費用,托中引就賣與陳習兄前去起耕,三面言議著時價出佛銀六大元正。銀即日同中收訖;隨即踏明界址,交付習兄前去起耕掌管,永為己業,不敢阻擋。一賣千休,寸土無留,日後子孫不敢言找言贖生端滋事等情。保此草埔係自己承胞兄創置物業,當親堂弟叔兄姪無干,亦無典掛他人不明為礙;如有不明,恰弟出首一力抵擋,不干習兄之事。此係二比甘愿,恐口無憑,立賣盡絕根字一紙,付執為照,行。

即日同中親收過契面內佛銀六大元正完足,再照,行。

其大契係恰弟收存,唐山後有尋出,不得行用,批明,再照,行。

業主。

嘉慶二十三年六月日。

代筆人恰自己

知見人並作中任哥

立賣盡絕根契恰弟

批明:其此契內物業,經光緒八年間,昭炭、外成兄弟對半均分,炭應得鬮分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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