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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節其他契字

【第 704 頁:版面影像】

即日批明:實領到契內田價銀足訖,批照。

乾隆二十年十二月日。

夏朝鳳

張水蘭

在場見人張志伯

張子麟

楊昔臣

張宗奇

說合中人張習光

徐俊新

在場見人胞弟張宗超

張元璸

張祥光

立杜根賣田契人張宗增

張元桂

(六)

【第 705 頁:版面影像】

立甘愿賣斷盡根田契字人謝福財、謝財二、謝阿亮等兄弟,有承祖父遺下十份均分,鬮分得水田八分五釐正,坐落土名山柑莊第五份,東至林二田為界,西至王良官田為界,南至溪為界,北至溪為界;四至界址明白。年配納日南社業戶大租加增粟共六石八斗正,配帶埤圳水通流灌溉,又併帶茅屋四間,門窗、戶扇、竹木、菜園,及果子、禾埕、車路各件在內。今因乏銀別置,願將此物業出賣,先儘問伯叔兄弟及房親人等俱各不能承買,外托中引就與梁再助、梁萬喜兄弟出首承買,時價實出田價銀三百三十七員正敷足,各兩愿。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其田屋並各項在內,隨即踏明界址明白,交付梁再助兄弟前去掌管居住,任從等情,永為己業。其謝財兄弟即搬移明白,寸土不留,一賣千休,日後財及子孫不敢言找贖,亦不敢異言生端。保此物業係財兄弟承父應份鬮分物業,與伯叔兄弟房親等各有定准,各無干礙,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為礙,及有上手交加來歷不明等情;如有不明,係財兄弟一力出首抵擋,不干買人之事。此係二比甘愿,各無反悔,口恐無憑,立甘愿賣斷盡根田契字一紙,並繳上手鬮書一紙,共二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親收過賣盡根田契字內價銀三百三十七元正足訖,照。

再批明:倘有上手大契難以分折,原交執掌鬮書為憑,再照。

再批明:十份大契原係謝運壽收存,批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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