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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節其他契字

【第 726 頁:版面影像】

有等情,俱係桂等一力抵擋,不干買主之事。此係正行交易,不是貨債准折之故。一杜賣永千休,自此契內寸土無留,日後值價千金,永不敢言及增添取贖找洗之事,價足契盡。此係二比甘愿,口恐無憑,今欲有憑,立杜賣盡根田契字一紙,併帶鬮分約字一紙,共二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親收過契內佛銀五百七十大員足訖,再照。

道光八年十月日。

依口代書陳居仁

曾媽住

說合為中人

陳漢松

知見人叔天佑

阿興

在場知見人阿程

阿萬

黃攀桂

立杜賣盡根田契人

黃素生

(二一)

【第 727 頁:版面影像】

立杜賣盡根田厝契人邱養、邱富兄弟等,有承祖父遺下應份鬮分水田一段,址在邱厝莊西南勢,土名湖底,經官丈明二甲,配大埤水七分半通流灌溉,年納正供租粟七斗八升七合八勺撮正,又番租五石六斗二升二合正,又藍興租粟一石七斗六升四合五勺正,又吳水租粟六石正。其田東至大溪,西至溝,南至大溪連球叔田,北至車路;四至界址分明為界。又帶田頭北勢竹圍一所,東南勢溪邊竹圍一所,又帶正厝連瓦護厝一座,秧田、菜園、稻埕、魚池、竹圍,中間並帶果子一切浮沉石木在內。今因乏銀別創,願將此田厝等項物業盡價變賣,先盡房親伯叔兄弟姪人等俱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送與賴秋出首承買,當日憑中三面議定時值盡根田厝價銀一千二百四十大員正。即日其銀、契同中見兩相交收足訖;其田厝物業,隨即踏明界址,交付與賴秋掌管,起佃招耕,收租納課,永為己業。一賣千休,永斷葛藤,日後子孫不敢言找言贖。保此田厝等項養、富承祖父遺下應份鬮分物業,與房親伯叔兄弟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貨,以及上手來歷拖欠大租不明等情;如有此情,養、富一力抵擋,不干買主之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迫勒反悔,口恐無憑,立杜賣盡根田厝契一紙,又帶鬮書印契,付執為照。

即日憑中見親收過杜賣盡根田厝契內佛面銀一千二百四十大員足訖,照。

再批明:湖底田中有祖墳一穴,東西六丈七尺,南北六丈一尺,其墳前墳後兩邊四處田照舊耕作,永不得經易。又祖墳倘若另遷別處,不得變賣他人,將地交付買主掌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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