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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節其他契字

【第 700 頁:版面影像】

對佃收租,永為己業。其年徵貼番課粟一百一十石,就本莊交納舊斗原約為憑。其雍正四年之前未完番課粟,係是丁作周抵擋,不干吳林興之事;雍正五年之後,每年該貼番粟一百一十石,係吳林興交納。倘有莊棍唆番告害,此係丁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係兩愿,並無抑勒授受不明,及先典後賣張掛為礙,亦不敢異言生端,言貼言贖。今欲有憑,立賣契一紙,繳上手番約告示水分合約共十紙,付執為照。

雍正五年五月日。

知見人徐因官

吳松青

為中人

高成

立賣契字人丁作周

中見人通事王爾麟

眉仔

土官孩灣

孩斗六

(三)

立賣絕契人大突社番馬羅,自耕有熟田二坵,坐落土名巴劉巴來,在李朝榮界內大

【第 701 頁:版面影像】

崙邊,東至梁學俊田,西至大崙尾,南至楊潘長田,北至李思仁田;四至明白為界。今因日食難度,情愿托中引就李祿亭、梁學俊前來承買,三面言議定價銀五兩正。其銀即日同中收用足訖;其田隨付李、梁前去掌管耕作,永為己業。一賣千休,中間並無來歷不明等情;如有,係馬羅自擋,不干銀主之事。此田係是李朝榮界內,其大租仍付朝榮抽的納課,並無貼番租在內。此係二比甘愿,日後並無生端,反悔異言,口恐無憑,立賣契一紙,付執存照。

即日收過契銀完足。

雍正十二年七月日。

為中人□□□

代書併甲長李思仁

立賣契人番馬羅

(四)

立杜根契人林仲成,有自墾水田一段,坐落土名橋頭莊門前左片,東至屋背港溝為界,西至港唇為界,南至車路為界,北至永乾田比連;四址分明。經丈二甲五分正,載大租榖滿斗二十石正,車運至感思業主蒲志禮交納,永為定例。其水分在大甲溪圳灌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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