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752 頁:版面影像】 知見人堂伯烏定 立出轉典園契字人鍾福壽 侄添 批明:園作二份均分,有福應分東畔園一申,闊嘴應分西畔園一甲,再照。 批明:此契在光緒二十一年閏五月十七日續回闊嘴應分一半,銀主收回銀七元,批照。 再批明:上手盡根契丈單一應存在鴨仔手,批照。 (三九) 立杜賣盡根水田山崗契字人古慶義,情因先年自置有水田山崗一處,坐落土名南勢坑。西片經憲丈明田兩甲五釐零,原帶大坡圳水並泉水通流灌溉,又帶伙房一座。又北片茅屋一座,週圍竹木、樹木一切在內,又帶番租一石八斗,又帶門首魚塘一口,又帶北片魚塘一口。其界東至大河透北大河為界,西至自己屋角立石,直上至鴨母坑龍崗頂倒水為界,南至塘塍背右邊立石田唇,直透路轉角石塍,直透竹頭墩直下大河為界,北至大窩口面伯公龍崗透上至林家毗連為界;四至界址即日同中面踏分明。欲行別創,先儘問房族至親人等不欲承領,後托中引就於賴永政出首承買,當日同中三面言定時值田 【第 753 頁:版面影像】 價銀一千四百八十元正。其銀交於義親收足訖;此田亦交於政支理掌管,永遠為業,界內寸土不留。倘有來歷不明,係賣主一力抵擋,不干買主之事。自賣以後,異日子孫人等不得言增,亦不得言贖,亦不敢異言生端舞弊等情。此係二比甘愿,兩無逼勒,恐口無憑,立杜賣盡根水田山崗契字一紙,又帶丈單一紙,又帶上手老契一紙,又帶紅契一紙,又帶典契一紙,又帶收定一紙,付執為照。 光緒二十三年五月初六日。 說合中劉鴻元 梁日新 黃淡梅 劉阿華 在場知見人李發興 葉清河 李福興 林木水 謝泰義 代筆人謝開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