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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節其他契字

【第 732 頁:版面影像】

掌管,招佃耕作,收租納糧,不敢異言。其典不拘年限,如要取贖,以冬至前為期;至期未贖,依舊付典主掌管,不敢異言。仍保此業係水等承父明買,與內外親屬人等無干,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以及來歷交加為礙;如有一切不明等情諸弊,水自出首一力抵擋,不干典主之事。此係二比甘愿,各無抑勒,今欲有憑,立起耕典字契一紙,並繳與上手契十一紙,合共十二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收過典契內佛面番銀二百七十大員正足,照。

再批明:內帶草厝三間,歷年係耕人自己修理;若是倒壞,典主出銀翻蓋,諸費登記在賬,要贖此業之日,自當總算清還,不敢少欠,合批明,在照。

道光十四年十二月日。

為中人蔡荖

知見人男葉木使

葉德水

立起耕典契人

葉三魁

代筆人廖彥明

(二五)

【第 733 頁:版面影像】

同立撥還墾資契字人周鳳倫兄弟等,自乾隆四十五年,父祖周德有給得感恩社業戶曠埔一處,乏力開墾,托中招到張訓官出首前來備工資開墾成田。延今開墾已完,爰是邀請公親到場同堂相議,周鳳倫兄弟願撥出父祖承買水碓大飯店茅屋一座,併兩邊草護厝大小間數不計,門窗、戶扇、浮沈、磚石以及前後左右樹木一應在內,東至大路界,西至路為界,南至路為界;北至大溝界。又願撥出父祖承買厝東勢水田一處,東至周阿英田岸界,西至大路界,南至大路界;北至竹園外小溝界。其厝併田四至界址俱各踏明,付與張訓官為開墾之工資,永遠居住耕作,掌管為業,不得阻擋。當自此以後,倫兄弟及子孫人等亦不得藉端取討滋事。保此田並厝係是倫兄弟同承祖父遺下之物業,與房親人等無干,中間亦無來歷交加不明為礙;如有不明,倫兄弟出首一力抵擋,不干訓官之事。此係憑公議約,二比甘愿,各無反悔,口恐無憑,同立撥還墾資契字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批明:此厝並田係是倫兄弟同承父祖遺下物業撥出,批明,再照。

再批明:東勢水田大租水榖係張訓官自己供納,批明,再照。

道光十五年十一月日。

在場見人王其昌

邵玉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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