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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節其他契字

【第 722 頁:版面影像】

又付有上手向番開墾永耕字共三紙,批記。

嘉慶二十五年(庚辰)十月日。

代筆李明

在場中人羅觀妹

知見男文面

立退永遠開墾工本田字人王塔

(一七)

署福建臺灣府彰化縣正堂、加十級紀錄十次杜,為給發印照管業事。案照鍾提具告被盜劫搶銀物契字等情,計粘繳地畝界址契價清冊一本,內開乾隆五十四年,憑中鍾帶用銀三十元,承買過鍾岳園坵,坐落布嶼稟保新莊東勢,東至崩崁為界,西至鍾廣田為界,南至鍾岸園為界,北至圳溝為界;年納業主番租榖二斗。據此,合給印照管業。為此,照給失契業主鍾提收執,務須遵照界址,掌管納賦;嗣後如有執原失契字混爭者,許即扭解赴縣,以憑嚴究。該業主亦不得藉執印照冒混干咎,凜之,此照。

道光三年十月八日給。

右照給鍾提收執

【第 723 頁:版面影像】

(一八)

立杜賣盡根契人林官,即扶願、新傑,有承父祖業山園一段,土名大姑婆,東至林願園,西至徐掌田,南至林訟園,北至林傑田為界,四至界址明白為界;每年應納麻豆番墾大租銀二元正。今因乏銀使用,自情愿將此園出賣,先盡問房親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送付與表兄胡錢出頭承買,三面言議時值價銀五十五元正。其銀即日憑中交收足訖;其園隨即踏明,付與銀主前去管掌,收租納課,永為己業。一賣千休,日後子孫不敢異言生端滋事。此係二比甘愿,各無抑勒反悔等情,恐口無憑,今欲有憑,同立杜賣根契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收過契內銀五十五大員正完足,再照。

再批明:上手久年重帶別項,後日取出不堪用,照。

再批明:園內併墾水田一所,與徐掌田相連,批明,再照。

道光三年二月日。

為中人何障隆

代筆人林春魁

知見人林董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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