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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節其他契字

【第 702 頁:版面影像】

。今因乏銀湊用,自情愿出賣,托中引到兄定悠前來出首承買,當日三面議定出得時值田價三百八十兩正。銀即日同中秤收足訖歸用;田即日同中踏明,付與悠永遠管業。此係正行交易,契明價足,斯田係成自己之業,與內外人等並無干涉,日後亦不得滋事生端。一賣千休,永無言取言贖。其田並無重張典掛,與遞年租粟不明等情;如有等情,係成抵擋,不干悠事。此係二比甘愿,兩無抑勒,今欲有憑,特立杜根契一紙,永執為照。

即日收過契內銀完足,再照。

批明:佃批與弟君振共給一紙,再照。

乾隆十四年(己巳年)九月日。

管事□□□

業主知見蒲志禮

弟曰興

中人

姪文玉

叔全候

在見姪阿發

代筆弟曰才

【第 703 頁:版面影像】

立杜根契人弟林仲成

(五)

立杜根賣田契字人張宗增、張元桂,先年兩人同本購買得水田兩處,坐落土名吞霄內湖莊。有自己門首水田一處,東至車站為界,西至水溝為界,南至高崁為界,北至門首水圳為界;四址分明。可有北勢湖水頭田下節一段,併帶三分三犁份半張,東至溪為界,西至山腳為界,南至李興千田為界,北至夏廷獻、楊晉田為界;四址分明。二處水源,灌蔭兩處。經通土、業主丈明,共有田六甲二分八釐正,每年供納業主大租粟五十石零二斗四升正,運社交納,永為定例。今因乏銀別創,願出賣於人,先送房親伯叔兄弟人等俱各不要此業,不願承領,請中引就與徐玉錦出首備價承買,當日憑中三面議定時值田價銀六百兩正。即日銀、契同中三面交訖。其銀並無債貨准折短少等情;其田委係張宗增、張元桂兩人贖買之田,與房親伯叔兄弟人等並無干涉,亦無包賣叔姪兄弟他人田地,亦無重複典當於人。其田自賣之後,交於徐玉錦前來任從耕種管業,賣人不得異說,日後賣人永遠不得言贖,永遠不得言增。一賣千休,永斷葛藤;倘有上手來歷不明,租粟不清等情,係賣人一力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係二比甘愿,兩無逼勒成交,今欲有憑,立杜根賣田契一紙付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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