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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節其他契字

【第 720 頁:版面影像】

,已托中賣過與黃先圳掌管為業,日後不得異言,批照,行。

(一五)

立杜賣盡根字貓霧社番烏肉二須、愛高,緣有承祖父遺下鬮分水田二處。一處,坐落土名址在打鐵莊,東至溪為界,西至溪為界,南至肥六仔田為界,北至烏義田為界。又一處坐落埔仔厝前,東至溪為界,西至溝為界,南至大墩為界,北至烏義田為界。二處各四至分明,界地配圳水通流灌充足,每年帶納大租粟一石正,早晚二季各半完納。今因乏銀費用,先盡問合社通土兄弟伯叔俱各無力承受,外托中引就與漢人何神火出首承買,當日三面議定時值價銀一百四十大元正。其銀同中兩交足訖;其田隨踏明,付與買主前去掌管耕作。自此一賣千休,不得言及找贖滋事。保此田委係二須等自己物業,與別番人無涉,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及來歷不明等情;如有此情弊,二須等一力抵擋,不干買主之事。此係二比甘愿,各無抑勒反悔,口恐無憑,立賣盡根契字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親收過契字銀一百四十大元足訖,再照。

嘉慶二十五年八月日。

為中人何宗沛

【第 721 頁:版面影像】

代筆人何忠信

在場人知見人□□□

烏肉二須

立杜賣盡根契字人貓霧社番

愛箸高

(一六)

立退永遠開墾工本田字人王塔,本年間自己承墾社蔡番婦馬喇干,同女內阿沐承祖遺下有荒埔一處,自辦工本伙食,墾成水田一處,遞年帶額租大租粟四斗正,坐落土名食水窩口,東至水頭為界,西至山腳為界,南至溪唇為界,北至山坑為界;四至同中面踏分明。今因乏銀湊用,情愿出退,儘問房親伯叔人等不受,托得中人羅觀妹伯引送與林超魁兄前來出首承接,當日憑中議斷出得時值工本價錢二百大員正。即日銀、字兩相交訖;其田即付與林超魁兄前去耕管,永遠為業。保此田係塔自墾之業,中間兄弟叔侄內外人等不得異言爭阻,亦無重複交關,債貨准折,以及人番來歷不明等情;如有不明,係塔一力抵擋,不干承人之事。一退千休,永無增贖。此係二比甘愿,兩無迫勒,口恐無憑,立退永遠開墾工本田字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批明:實收到字內佛銀二百大員正,批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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