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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7 頁:版面影像】 一、就地方取糧,亦不得已之役。官兵只准取糧,不准姦淫掠擄婦女。如有故違,本犯立即梟示,大小將領一體從重連罪;不論鎮營官兵役伙人等,有能拿報首明者賞銀五十兩。 一、攻勦地方,有附虜十分頑抗負固者,攻破之後,明令准掠婦女,以鼓用命,以示懲創,不在禁內。如係虜據不服,百姓罪有可矜,如無發明令擄婦女者,不准擄婦女在營在船。如有故違,本犯梟示,大小將領一體從重連罪。不論官兵役伙,拿解首明者賞銀三十兩。 一、擄掠婦女在營,必難瞞同窩鋪之人,如致察出,本犯梟示,同班同隊連罪,盡行梟示。若班隊中能攻擊首舉,不但免罪,仍照格給賞。 一、擄掠婦女在船,必難瞞在船之人,如致察出,本犯梟示,本船舵梢盡行梟示。若本船能攻擊首舉,不但免罪,照格給賞。 一、發勦搶地方,非奉明令焚燬,一切嚴禁,不許擅燬居屋。敢有故違,本犯梟示,大小將領一併連罪。不論鎮營官兵役伙,拿報首明賞銀二十兩。 一、出征船隻,各舵梢俱要請給號布,以防混冒。如無號布,將船沒官,舵梢梟示,家屬發配。有能拿報首明者,賞銀十兩。 一、發勦地方,非奉明令,不准擄掠男子為伙兵。如有故違,本犯梟示, 【第 128 頁:版面影像】 將領連罪。有拿首明者賞銀二十兩。 一、嚴禁混搶。沿海地方,多係效順百姓。官兵登岸之時,不准混搶,致玉石俱焚。須明聽號合。如有未令,敢有擅動民間一草一木者,本犯梟示,大小將領連罪不貸。 一、禁宰牛。農業,民生大本;牛畜,耕穡重資。若肆牽宰,民將失業,不惟百姓俯仰無資,而且軍糈重賴。自今以後,不許牽取宰殺。敢有故違,本犯梟示,將領連罪。 一、官兵出征,派有船隻載運,各官兵不許借坐給牌商船。或奉本藩吊(調)借,公事完畢,立即放回,毋得刁難。如違,致船戶稟報,本官兵梟示,將領連罪不貸。 以上禁條,如荒淫、擄掠、焚燬、假冒等項,誠恐巡緝官兵耳目不周,另懸賞給。至於混搶、宰殺等項,已著各鎮營輪流巡緝,難以漏網。但有能拏報稟明者,亦分別錄賞。各項禁條有犯,斷斷無赦。但官兵不識字,著副翼司哨書記逐隊解說曉諭遵守』。 十三日,藩督師思明,開駕北征,緣阻風逐浪 上。至二十一日,駕到沙關,風雨未順,駐札十數日,官兵乏糧,議就溫州界屬登岸,攻復郡邑,取足糧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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