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21 頁:版面影像】 臺南芳義和公訂章程,列明於左,存據: 一、定:眾司阜各人在本店做工者,賬項不直,聽其阻擋,不可故違。 一、定:司阜不住本店,賬項未楚,亦不可准倩。俟其清楚,准倩。 一、定:司阜年終至元月初四日開工止,若無侵辛金,准其自由。 一、定:要倩司阜,先問舊頭家。若有賬項清白,聽其准倩。 【第 22 頁:版面影像】 一、定:司仔出司者,與司阜不直,擅出自住別號,不可准倩。 一、定:證人為憑,此據。故違條規者,公訂議罰:漢席二筵、官音一檯。 光緒二十五年八月十三日舊曆己亥年七初九日公議定約 光緒二十五年已亥舊曆二月十五日,住大銃街黃泉春,借過香舖芳義和公七三銀一百大元二角五尖,每年限至二月十三日,愿貼利息七三銀二十四元,敬仙祖媽千秋,記在簿為憑。 玉吉司 蔡馥馨在銀黃泉春,另借利息七三銀十二元。 陳震明 光緒三十二年丙午年二月十五日。 蔡振芳在來插爐四元。 光緒二十五年庚子舊曆二月十五日,值東爐主。 陳錦芳收過黃泉春利息七三銀二十四元。 光緒二十七年辛丑舊曆二月十五日,值東爐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