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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節 郊

【第 21 頁:版面影像】

臺南芳義和公訂章程,列明於左,存據:

一、定:眾司阜各人在本店做工者,賬項不直,聽其阻擋,不可故違。

一、定:司阜不住本店,賬項未楚,亦不可准倩。俟其清楚,准倩。

一、定:司阜年終至元月初四日開工止,若無侵辛金,准其自由。

一、定:要倩司阜,先問舊頭家。若有賬項清白,聽其准倩。

【第 22 頁:版面影像】

一、定:司仔出司者,與司阜不直,擅出自住別號,不可准倩。

一、定:證人為憑,此據。故違條規者,公訂議罰:漢席二筵、官音一檯。

光緒二十五年八月十三日舊曆己亥年七初九日公議定約

光緒二十五年已亥舊曆二月十五日,住大銃街黃泉春,借過香舖芳義和公七三銀一百大元二角五尖,每年限至二月十三日,愿貼利息七三銀二十四元,敬仙祖媽千秋,記在簿為憑。

玉吉司

蔡馥馨在銀黃泉春,另借利息七三銀十二元。

陳震明

光緒三十二年丙午年二月十五日。

蔡振芳在來插爐四元。

光緒二十五年庚子舊曆二月十五日,值東爐主。

陳錦芳收過黃泉春利息七三銀二十四元。

光緒二十七年辛丑舊曆二月十五日,值東爐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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