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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9 頁:版面影像】 萬利等,聞見右藻為大稻埕郊長,妥洽眾望,深得人心,遠近鹹仰,遂相重議,將泉、廈、北三郊合立一社,名為金泉順,公同簽舉林右藻為三郊總長,凡事務皆歸於總長裁決,毫無私曲。迨至清曆前年間,法人鬧臺,地方盜賊搶奪四起,均賴林右藻設法極力防護,地方始得安靖,功德實屬不少。且林右藻創始之初,以至於今,聲名素著,全不矜功,潔己待人,並無異言,經已四十餘年矣!爰是右藻年逾七旬餘,因即回籍,以養晚年,尚有其子林望周能承父兄之教辦事,猶皆合人,街眾商民均皆悅服。自臺灣歸日本之後,各處遵設保良分局,閤街以林望周辦事與父一體,能睦眾心,可舉為保良分局長,每事不拘。即如前年一月一日,土匪滋擾大稻埕各街,林望周率眾巡防,地方得以安靖。此人年少,不特勤慎,兼之明達,是以我廈郊現在再簽舉以為金同順長,逐年另設爐主、董事協辦,仍振興舊業。茲我郊中各戶及大稻埕街眾人,均懷林右藻創始出首之功,不忘其德,於是乎誌。 第五之三具稟 前林右藻之出首創始大稻埕也,結合在此營什貨商生理,然有資產者,設立一社,為之廈郊,名云金同順。郊置爐主及董事,並定生理條規,稟明官長存案為憑。所有本街事情,不論大小強弱,皆率而廈郊公斷;或在爐主店中,或媽祖宮內,皆係廣眾之場 【第 30 頁:版面影像】 ,俱顯大公之念。大事化為小事,小事化為無事,即或一二好控告在官者,亦蒙官長諭著本街據實稟明,雖有事亦旋了而無事。所以本街之通商最多,而滋事最少,迨於今四十餘年矣!今也臺地屬日本之范圍,於是金同順改補條規,改廈郊之稱為雜貨商同盟組合,尚存金同順之名號。今後益欲厚同商之親睦,增本街之繁榮也。右藻之子望周,能承父意而睦眾心,故自去年經郊戶舉為保良分局長,今歲又經簽舉為金同順爐主董事。今將改作條規,請將情存案。云云。 第五之四郊規 第一條:此組合以從來所結合,即廈郊商人組織,其意原同商之親睦談商事,補通貨物,增進本街之繁榮。又凡有事係公眾之利害,而可向官長上稟。 第二條:此組合員公選爐主一人,董事四人,辦組合之事務及會計。 第三條:組合事務所暫以爐主之厝充之。組合會議,臨事隨時或會於爐主之厝,或媽祖宮內。 第四條:組合公議決左之公費: 一、各郊戶每年配運貨物,應炤舊例就本抽分,以為聖母供奉經費。 二、抽分無論貨多寡,應以配運號簿為准。每年稽查二次:上次自過爐落馬演戲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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