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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5 頁:版面影像】 興可指而待也。倘有一二阻撓不遵者,問眾公誅。勉之,勉之。 四、凡遇地方以外公事,應否捐需,或多或寡,炤號公平勻攤,分別派出抵款。俾公事有濟,不得藉詞挨延,貽誤地方。輕則問眾公誅,重則稟官嚴究。 五、自昔遺下所欠國帑一千七百兩,每年繳納生息利銀,必須年清年款。如逢列憲要追母項,嚴行急切,議就各號先需繳完,不得推諉。此係國帑關重,各宜自慎。 六、本館事無大小,以及議 傳幫,凡有傳請,諸同人不論緩急,立傳立到,以便集議。幸勿推諉不前,抑或到館緘默,背後生議,擅與出海私相授受,舞弄奸巧,廢墜郊規,貽害公事。小則議罰,大則議究,各宜共凜。 七、諸船長行車額原自有定。如新到之船,立冊寫 ,車額定後,一體交關,不得更易。倘出海詭作,不遵幫期,無端棄舊討新,篡越規矩,先以理較,如敢恃強棄退,問眾議誅稟究。祈諾同人勿與私相授受,自損我郊之規矩也。 八、我郊諸號配貨,不准取巧變號,藉稱郊外,及與出海私相授受,隱匿抽分。察出,問眾公誅,一體重罰,違則以生息稟究。 九、議船幫 價,郊客、船戶交關,若魚水相依,如長短緩急,必須因時制宜,當以公平為准,郊客不得刁措。而出海亦不得恃勢詐索住船,行家莫為船戶把弊,違則一體重罰。 【第 26 頁:版面影像】 十、諸船進口,如欲越港,不論福州、廈島、東石、後埔、梅林等澳,該出海務必到館預先聲明。如若假藉詐稱,明係故意亂規,走漏抽分,察出公議重罰,決不姑容。 十一、凡在澳之船,幫期已定,緣單起後,越日收批,向來規矩,確定不易。倘未見緣單先後號批,顯有隱匿走漏抽分之意,察出重罰,違則以生息稟究。 十二、凡有船越港,船 議貶二點,新船議貶一點,此係老例。如往五功、番挖二港裝下,再入鹿港攬 ,應傳 資貶五點,實為公議;如敢故違,杜絕交關。祈諸同人各宜自愛,勿與出海私相授受,舞弄郊規。挺出海之威風,損我郊之志氣,見小失大,致乖議約,自取其咎。凜之慎之。 十三、蓋公戳規例:若非我郊公事,無論郊內外有人托蓋,或簽稟,或批信,以及大小事件,該值年爐主必將事情逐一問眾集議,妥則允蓋,登記號簿,以便稽查,不致混淆干礙。此係至公無私,並非一人所能自主也。 同治年月日 泉郊金長順等號同立 第五之一郊規 竊謂:創始規模,原乃先志;重新整飭,出乎眾心。惟我廈郊自開闢伊始,萬商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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